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
非訴執行審查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為審查標準。凡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都應當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司法解釋第95條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形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可採用“書面審查”的形式,但應當告知被申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僅進行形式審查,沒有明顯違法的,法院就應當裁定執行。對案件影響重大,一旦執行錯誤將無法彌補或案外人提出異議,被申請人申請聽證的,法院應組織聽證,聽證的形式可由合議庭主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交換證據進行質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最後,合議庭進行評議,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