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行政案件

非訴行政案件專指對於具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行為,具有起訴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執行的制度。

非訴行政案件專指對於具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行為,具有起訴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執行的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現行的行政執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為原則、以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執行為例外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而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人民法院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越來越起著重要的作用。
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

非訴執行審查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為審查標準。凡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都應當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司法解釋第95條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形式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可採用“書面審查”的形式,但應當告知被申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僅進行形式審查,沒有明顯違法的,法院就應當裁定執行。對案件影響重大,一旦執行錯誤將無法彌補或案外人提出異議,被申請人申請聽證的,法院應組織聽證,聽證的形式可由合議庭主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交換證據進行質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最後,合議庭進行評議,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