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方法
[例1]
2006年2月15日,A公司張明預借差旅費2000元,以現金付訖。填制的現金付款憑證格式和內容如表-1所示。
付款憑證的格式及填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將憑證的“借方科目”與“貸方科目”欄目交換位置;填制時先填寫“貸方科目”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再填寫作為與付出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一級科目和二級科目。
對於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以及各種銀行存款之間相互劃轉業務的,一般只填制一張付款憑證。如從銀行取出現金備用,根據該項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只填制一張銀行存款付款憑證。記賬時,根據該憑證同時記入“現金”和“銀行存款”賬戶。這種方法不僅可以減少記賬憑證的編制,而且可以避免重複記賬。
[例2]
2006年2月15日,A公司從銀行提取現金8000元。填制的付款憑證格式和內容如表-2所示。
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既是記賬人員登記日記賬和有關總賬及明細賬的依據,同時又是出納人員收款、付款的依據。因此,出納人員必須根據由會計主管人員審核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辦理收款、付款業務,藉以通過會計人員填制、審核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監督企業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業務,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
相關法規
根據現金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付款憑證,稱為現金付款憑證;根據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付款憑證,稱為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既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有關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的依據,也是出納員付出款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