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
現金付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支付業務的依據。出納人員對之應進行認真、細緻的覆核,其覆核方法及基本要求與現金收款憑證相同。出納人員在覆核現金付款憑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於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收付業務,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如將當日營業款送存銀行,制單人員根據現金解款單(回單)編制現金付款憑證,借方賬戶為銀行存款,貸方賬戶為現金,不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2)發生銷貨退回時,如數量較少,且退款金額在轉賬起點以下,需用現金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不得以退貨發貨票代替收據編制付款憑證。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有關印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名稱、金額、經濟內容等,經單位負責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憑證。
審核
現金收付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有: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簽發的現金支票存根;現金存入銀行時填寫的送款單;零星小額銷售的發票(副本);職工預借差旅費以及基層單位借支備用金的借據;收進職工交款的收據(副聯)等。記賬憑證的現金收款憑證和現金付款憑證。所有現金收付憑證都要進行認真的核對: (1)審核現金收付是否符合現金管理制度規定。
(2)審核經濟業務是否真實,有無批准人、經辦人簽章。
(3)進行原始憑證技術性審核,即規定項目是否填寫齊全,數字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財會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原始憑證編制現金收付記賬憑證。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並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表示款項已經收付,並據以登記賬簿。
為了避免重複編制記賬憑證和重複記賬,從銀行提取現金或將現金送存銀行時,只編制以貸方為主的付款憑證,據以收付款和記賬。例如,現金存入銀行時,編制現金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
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現金”賬戶;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借記“現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