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第八條對旁聽人員,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時,應注意安全。 (七)其他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

(法發[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3年7月16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為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所實施的職務行為。
第三條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值庭前的準備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門組織落實:
(一)根據庭審活動的時間、規模、類型、訴訟參與人的數量、場地條件等情況,選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實施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三)與相關部門聯繫,交換意見,明確任務。
第五條司法警察值庭的職責:
(一)警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
(二)保障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
(三)傳喚證人、鑑定人;
(四)傳遞、展示證據;
(五)制止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警服、佩戴警銜專用標誌,警容嚴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濃妝、披髮、戴飾物。
第七條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配備、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條對旁聽人員,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聽的人員,應當阻止或者勸其退出審判法庭。
第九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站立於審判台側面,背向審判台,面向旁聽席。根據需要採取立正、跨立姿勢或坐姿。法庭宣判時採取立正姿勢;法庭調查開始後採取坐姿。值庭時間超過一小時可替換。出入法庭時應以齊步動作行進。
第十條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傳遞、展示證據時,應注意安全。
第十一條值庭的司法警察傳喚證人時,應當打開通道門,引導證人到達指定位置。
第十二條對旁聽人員違反下列法庭紀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一)未經允許錄音、攝影和錄像;
(二)隨意走動或擅自進入審判區;
(三)鼓掌、喧譁、哄鬧;
(四)擅自發言、提問;
(五)吸菸或隨地吐痰;
(六)使用通訊工具;
(七)其他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
第十三條對下列行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一)未經許可進入審判區,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
(二)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勸阻、制止無效的;
(三)哄鬧、衝擊法庭,侮辱、威脅、毆打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條司法警察值庭時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退出、強制帶離、強行扣押、收繳、檢查等。
第十五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提高警惕,防止當事人自傷、自殺、行兇、脫逃等行為的發生。遇有突發事件,應全力以赴,沉著應對,果斷處置。
第十六條司法警察值庭時,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不得擅離崗位,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當事人,不得侮辱或變相體罰當事人以及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七條司法警察值庭時違反本規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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