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制

警長制

警長制,就是以警組為單元,形成以警長為核心的用警管理模式。

制度介紹

人民 的警長,相當于軍隊中的“班長”,是司法警察的基層管理者,是最直接的“帶兵人”。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和前期準備,該院於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警長制,目前已初見成效。

重要性必要性

實行警長制,在公安部門、勞改勞教部門已有多年的實踐和經驗積累,而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尚屬初始階段。那么,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有沒有必要實行警長制呢?筆者以為,從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現狀和警務工作實際出發,實行警長制不僅十分重要,而且也非常必要。

其一,實行警長制有利於落實“四個規則”,確保警務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和職責,主要擔負 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鑑定人,傳遞證據材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等“八大任務”,並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簡稱“四個規則”),則對司法警察的主要警務工作作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在實際警務工作中,司法警察分散執行任務的情況比較普遍,為保證任務的順利完成,往往臨時指定人員負責某項具體的警務工作。但這種分配任務的模式容易造成職責不清,缺少穩定性和權威性,對順利完成警務工作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實行警長制,一般警務保障任務由警長帶領一個警組來完成,警長職責明確,警組成員固定,這既便於組織指揮,又便於督促落實。即使比較大的警務保障任務,可由兩個以上警組聯合完成,同時指定一名警銜高的警長具體負責。

其二,實行警長制有利於縮小管理單元,強化隊伍管理。目前,司法警察隊伍管理的模式,主要是支隊長、大隊長兩級負責制。警務保障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整個支隊或整個大隊集中在一起執行任務的情況比較少,而幾個人一組執行任務的情況比較多。如果支隊長、大隊長“一竿子插到底”,事無具細,往往管不過來、管不到位;每天警員分散執行任務後,其思想情況如何,任務完成質量怎么樣,若明若暗,容易出現縫隙,弄不好還會出現失控現象,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實行警長制,變兩級管理為支隊長、大隊長、警長三級管理,充實一線管理骨幹,縮小管理單元,便於警長靠前指揮和管理。根據管理學原理,由5―7人組成的一個管理單元為最佳管理單元。而警務保障任務通常由3―7人一組分別從事押解、看管、值庭等任務。因此,由5―7 人組成一個警組,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利於加強警員的管理,杜絕和減少管理空隙,提高隊伍管理的廣度和力度。

其三,實行警長制,有利於培養骨幹,加強法警隊伍建設。法警隊伍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其構成比較複雜,既有從部隊轉業的團、營、連職幹部,也有從部隊退伍復員的戰士;既有從警校、社會上錄用招考的,也有從企業中招錄的工人爾後轉為幹警的。如何加強這支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其中培養骨幹是一個不可缺少的因素。基於法警支隊只有支隊、大隊兩個層面,培養骨幹只有通過完成一些重大警務任務去考驗,而沒有實際的崗位進行必要的鍛鍊,職、權、利不明確,制約了一些骨幹的積極性。實行警長制,增加管理骨幹崗位,把一些優秀的轉業幹部和警員放到警長崗位鍛鍊,形成支隊、大隊、警組三個梯次,既有利於加強對警長本人的培養鍛鍊,為培養副大隊長、大隊長積累後備人才,又有利於調動廣大警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局面,促進法警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

制度考核辦法

警長,從嚴格意義上講,屬於非正式的幹部崗位,其選任的條件、程式和考核辦法沒有明文規定。基於警長在警務工作、管理工作和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須參照幹部任用條例和相關要求,對警長的的選任條件、選任程式和考核辦法作出相應的規定。

選任條件

警長選任的條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全國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現場會會議精神以及幹部任用條例等規定,結合人民法院選任審判長、科組長的條件和司法警察隊伍實際進行設定。該院在實行警長制時,對警長的選任條件作了如下規定:

1、遵守憲法和法律,嚴守紀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2、具有5年以上警務工作經歷或從部隊轉業滿一年;

3、年齡在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

4、精通法警業務,具有較豐富的警務工作經驗和較強的警務工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管理協調能力,能夠帶領警組完成各項任務;

6、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警務工作。

選任程式

警長採用競崗選任,即通過本人競崗、民主推薦、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擇優選任。警長選任通常每兩年一次,其程式主要有:

1、政治部(處)確定警長職數並予以公布;

2、競崗者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競崗申請表;

3、法警支、大隊組織對競崗人員進行司法警察專業技能、體能測試和工作實績考評;

4、法警支、大隊組織對競崗人員進行民眾測評(通常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

5、院考核小組對競崗人員進行面試(考核小組一般由院領導、政治部領導和法警支、大隊領導組成);

6、法警支、大隊黨支部研究確定擬任警長人員名單並報政治部(處)審核;

7、公示和任命(如果民眾對選任對象有反映且問題比較突出的,應暫緩或停止任用)。

考核辦法

警長的考核應在政治部(處)指導下,由法警支、大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考核實施方案,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警長考核的方法,可以實行任期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每年結合年終總結工作組織一次考核。

警長考核的內容,依據警長選任條件和工作實績,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建設、履行崗位職責、廉潔自律、本組完成警務任務等方面的情況。

警長任期為兩年,其考核結果與續任、獎懲等掛鈎,考核合格可以續任。警長在任職期間,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警組在年度目標考核中未達標;警組在警務工作中發生重大差錯並造成嚴重影響;或因身體狀況難以繼續擔任警長職務、本人提出辭去警長職務、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警長職務時,則應免去其警長職務。

職責與作用

警長職責

警長處在警務保障任務的第一線,其主要職責與警務工作密切相關。警長應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責:

1、負責警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帶領警組完成各項警務任務;

3、負責“四個規則”和“三項制度”的具體落實,規範執法行為,預防各類事故發生;

4、負責本警組警用械具和裝備的管理;

5、負責承辦和保管提押票等法律文書;

6、負責檢查警組成員的警容警貌,文明執法,維護司法警察形象;

7、負責帶領本警組人員積極協助其他警組完成警務任務;

8、熟悉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和正確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9、完成支、大隊交給的其它任務。

10、在警務工作中具有標桿作用。警務工作,包括押解、看管、值庭等等,直接面對被告人、當事人和社會 公眾,對執法規範、形象、安全等有著十分嚴格的要求。

11、在日常工作中具有管理作用。警長除帶領警組完成各項警務保障任務外,還要負責警組成員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作息、著裝、請銷假、教育培訓、內務衛生制度的落實和參加大隊、支隊安排的其他活動等。

地位與作用

警長,上對大隊長、支隊長負責,下對警員負責,兵頭將尾,呈上啟下,無論在警務工作任務中,還是在隊伍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司法警察的特殊身份和職業,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而這種素質的形成,一方面需要通過正面的理論教育灌輸,另一方面則需要通過大量的、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予以保證。警長每天與警員“摸、爬、滾、打”在一起,知道警員在哪裡、在乾什麼、在想什麼、需要什麼,有利於早發現、早工作、早報告。因此,警長在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領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把問題控制在萌芽狀態。

其次,在警務工作中具有標桿作用。警務工作,包括押解、看管、值庭等等,直接面對被告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執法規範、形象、安全等有著十分嚴格的要求。警長不僅是各項警務工作的組織者、指揮者,而且是直接的參與者。因此,警長的一言一行,對其他警員而言,則是無聲的命令與行動,具有很強的示範性和標桿作用,可以促進警務工作規範、及時、安全地完成。

第三,在日常工作中具有管理作用。警長除帶領警組完成各項警務保障任務外,還要負責警組成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作息、著裝、請銷假、教育培訓、內務衛生制度的落實和參加大隊、支隊安排的其他活動等。因此,警長的在職能和作用,更多地體現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警長管理作用的真正發揮,對於司法警察的正規化、規範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注意的問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警長制,目前尚屬初期摸索階段,既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鑑,又可能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難和問題。因此,必須在組織上、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防止各種問題的發生,確保警長制的順利實現。根據該院試行警長制的初步實踐,筆者認為在實行警長制過程中,有以下幾個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統一思想認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警長制,一些同志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有的同志認為,“實行警長制,增加管理層面,也就是增加了管理難度”;有的同志感到,“多了一個警長,就少了一個幹活的人”;還有的同志認為,“過去的警務工作運行模式已經習慣了,新的運行模式一下子難以適應”;等等。對於這些不同看法和認識,必須通過廣泛深入的思想教育,統一大家的思想,真正明確實行警長制的重要性、必須性和緊迫性,才能為實行警長制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該院在實行警長制過程中,十分注重思想發動工作,一是組織大家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最高院在濟南召開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現場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明確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實行警長制的政策依據;二是走訪公安、監獄、勞動教養等部門,學習借鑑其設立警長的基本做法,明確人民法院實行警長制的基本思路;三是廣泛開展談心活動,了解掌握每一名警員的思想情況和實際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個別人的思想化解工作。通過反覆學習和宣傳教育,使大家對實行警長制有了正確的認識,支隊有8名警員積極報名參加競崗。4名競崗落選的同志落選不失志,積極支持配合警長工作,展現了優秀司法警察骨幹應有的風采。未參加競崗的同志也積極參與試行警長制工作,特別是8名轉崗到警組的專職駕駛員,正確面對崗位調整,抓緊學習警務專業技能,積極投入各項警務工作,受到大家的普遍肯定。

選準選好警長

實行警長制,關節點是如何選好用好警長,警長選好了、用準了,警長制也就成功了一半。該院在實行警長制時,選任警長做到了“三個嚴格”:一是嚴格警長競崗的標準,即依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警支隊警長制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參加警長競崗選任人員的年齡、政治、業務、體能等條件;二是嚴格警長競崗的程式,即從報名登記到理論考試、體能測試、實績考核、民眾測評、組織面試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實行規範化操作;三是嚴格警長審批的手續,即參照科、組長的審批程式進行操作,由支隊黨支部集體研究、報政治部審核、支隊長下達警長任命書,各種手續嚴謹而完備。該院競崗選任了4名警長,上崗後他們實踐了“警長不是官,更多的是要乾”的競崗諾言,積極摸索警長工作規律,以身作則帶領警員圓滿完成了一個又一個警務保障任務,民主測評時幹警滿意率達到91.4%,成為稱職的警長。

明確警長職責

警長是一個新的管理崗位,需要定位準確,職責明確,尤其要防止警長與大隊長之間的職責交叉。該院在實行警長制過程中,對警長的職責進行了專門研究,並且重新明確了大隊長、值班隊長職責,初步形成了支隊、大隊、警組的三級管理運行機制,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不缺位,在警務工作、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已充分顯示了實行警長制後帶來積極變化與成果。

邊運行邊總結

實行警長制,與其他任何改革一樣,不可能一蹴而就。每個單位都有不同的實際情況,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不盡相同,因而解決問題的辦法也不應相同。因此,實行警長制,必須緊密聯繫實際,邊運行,邊總結,邊提升,特別是如何樹立和維護警長權威、如何調動所有警員的積極性、如何完善以警長制為核心的警務工作運行機制等等,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研究探索,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從而使警長制逐步走向完善和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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