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問題的通知

執行日期:1989-3-10 一、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可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8〕4號檔案的精神,適當提高符合條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 二、貫徹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8〕4號檔案工作已結束的設站單位,如博士後研究人員中確有符合檔案規定而未增資的人員,應予以補辦。

發文單位人事部
文 號:人專發[1989]2號
發布日期:1989-3-10
執行日期:1989-3-10
根據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國發〔1985〕88號)的有關規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期間的工資等福利待遇均應按國家正式職工對待。據反映,由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屬於流動編制,一些設站單位在執行原勞動人事部《關於一九八七年解決部分中年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問題的通知》(勞人薪〔1988〕4號)時,沒能將博士後研究人員列入在編職工範圍安排增資,產生一些矛盾。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可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8〕4號檔案的精神,適當提高符合條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具體實施辦法參照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執行。所需增資指標,可由設站單位報請主管部門解決,所需經費從博士後日常經費中列支。
二、貫徹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8〕4號檔案工作已結束的設站單位,如博士後研究人員中確有符合檔案規定而未增資的人員,應予以補辦。
三、流動期滿已出站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其增資應由接收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今後,凡國家安排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博士後研究人員均可比照同類人員,享有同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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