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人專發[1992]11號
發布日期:1992-8-5
執行日期:1992-8-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科技幹部局(處),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博士後流動站工作期間,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本人流動;配偶如系國家正式職工,則由設站單位按借調人員安排適當工作。這是博士後工作的一項重要政策規定。但在執行過程中,一些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對某些問題的規定仍感到不明確。為了順利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借調問題,進一步完善這項政策規定,現作如下通知:
一、凡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提出要求隨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其原工作單位應予支持,不要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攔(與原工作單位另有協定的除外)。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如系國家正式職工,應由設站單位按借調人員安排適當工作,並按照原工資等級標準發給工資,生活福利及獎金等享受設站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在借調期間,其工資晉升、職稱評定等問題仍由原工作單位負責解決,並將工資晉升、職稱評定的結果書面通知借調單位。
四、凡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不隨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博士後研究人員每月可以享受五十元兩地分居生活補貼,其費用從博士後日常經費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