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第三章執法評議考核的組織與實施第十一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交通運輸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如實記錄日常執法評議考核情況,作為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的重要依據。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0 年 第 2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已於2010年7月9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落實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系統上級管理機構對下級管理機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和指導全國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管理和組織本轄區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四條 執法評議考核應當遵守嚴格依法、公開公正、有錯必糾、獎罰分明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評議考核的內容與標準

第五條 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執法情況;
(二)在行政強制過程中的執法情況;
(三)辦理行政許可的情況;
(四)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及控告申訴案件的情況;
(五)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 執法評議考核的基本標準: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二)行政執法內容符合執法許可權,適用執法依據適當;
(三)行政執法行為公正、文明、規範;
(四)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合法、適當;
(五)行政執法程式合法、規範;
(六)法律文書規範、完備;
(七)依法制定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檔案內容不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八)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的工作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七條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規定;
(二)行政執法符合執法許可權,無越權處罰情形;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無篡改、偽造、隱瞞、毀滅證據以及因故意或者嚴重過失導致證據無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適用法規準確,處理適當;
(六)行政執法程式合法;
(七)對依法暫扣、罰沒的財務妥善保管、依法處置,無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九)法律文書規範、完備。
第八條 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合法,具有相應的行政許可權;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將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關內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和聽證程式合法;
(五)法律文書規範、完備。
第九條 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及控告申訴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複議決定或者複議決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對行政訴訟案件依法應訴,無拒不出庭、不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等情形;
(三)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四)依法、及時處理控告申訴,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條 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嚴格執行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決定和命令,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已經發現的錯誤案件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執法評議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交通運輸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組織開展對本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的執法情況按照本規定開展日常執法評議考核和年度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並將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報送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對本系統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在本轄區內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開展年度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任組長,交通運輸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參加的考核領導小組。考核小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執法評議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的內容範圍確定各項考核內容所占分數。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系統應結合本地、本系統實際情況確定統一的考核項目和評分標準。
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以年度計分為準,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不達標:
(一)違法執法導致行政相對人傷亡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執法拒不糾正導致行政相對人長期赴京、到省上訪的;
(三)違法執法導致媒體集中報導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造成較為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對上級指出的嚴重違法問題未予改正的;
(五)弄虛作假、對已生效的執法文書等執法卷宗材料進行事後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絕接受或者不積極配合執法評議考核的。
第十六條 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將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
內部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審閱有關報告材料、聽取情況匯報;
(二)組織現場檢查或者暗訪活動;
(三)評查執法案卷,調閱相關檔案、資料;
(四)進行專項工作檢查或者專案調查;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水平測試。
外部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開座談會;
(二)發放執法評議卡;
(三)設立公眾意見箱;
(四)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
(五)聘請監督評議員;
(六)發放問卷調查表;
(七)舉行民意測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中適當加分:
(一)在重大社會事件中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者履行法定義務及時、適當,在本地區或者本系統反響良好的;
(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紮實,總結典型經驗,被上級主管部門推廣的。
第十八條 對違法執法自查自糾,並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九條 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執法評議考核結果進行覆核。
第二十條 對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的,相關單位可以自結果通報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執法評議考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負責執法評議考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可以重新組織人員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如實記錄日常執法評議考核情況,作為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反饋制度,適時邀請執法相對人開展執法反饋工作,改進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是衡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要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的,對單位及主要領導給予嘉獎。
凡申報交通運輸系統全國性榮譽的,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是優秀。
第二十四條 對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在執法評議考核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或不適當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及執法工作需要,向執法考核中未達標的執法機構派出執法督導組進行有針對性的執法指導,與基層執法機構共同執法,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解讀

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朱伽林副司長解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2010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是今年交通運輸部一類立法計畫項目,是在結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徵求部內各廳、部屬單位和部內司局意見的基礎上制訂頒布的,《評議考核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評議考核規定》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台的?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實現行政執法規範化的重要方式。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都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了要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要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完善考核制度。2008年,部以檔案形式印發了《交通行政執法考核評議辦法》(交體法發〔2008〕570號),兩年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並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推行,收到較好成效。特別是在2008年,部開展了交通運輸全行業行政執法檢查活動,評選了68個交通依法行政示範單位、78個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示範單位、101名文明執法標兵、37名交通法制先進工作者,並印發了2008年度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情況通報,在行業內外收到良好反響。
制定《評議考核規定》的必要性是什麼?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建立評議考核制度,對加強行政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交通行業的快速發展,交通運輸依法行政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因此,為保證國家依法行政要求的順利推行,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制度,逐步實現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規範化的目標。
《評議考核規定》的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我們認為,在總結這兩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實踐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重新起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並將其從規範性檔案提升到規章層面,有利於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整體提高。
《評議考核規定》設立的制度有哪些?
《評議考核規定》在制定過程中學習借鑑了其他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結合了交通運輸行業的實際和交通運輸執法的特點,經過反覆論證和多方徵求意見,主要設立了六項制度,分別為:一是細化了考核評議的內容與標準,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直接規定了不達標的六種情況即考核的否決制度,完善評議考核制度的整體結構,強化管理工作力度;三是設立評議考核的加分制度,進一步發揮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激勵作用;四是考核結果覆核制度;五是執法反饋制度;六是獎懲制度。這些制度在《評議考核規定》中形成了有機的整體,相對完善了評議考核的工作機制,保障執法考評工作取得實效。
《評議考核規定》的重點內容?
(一)執法評議考核的標準
考核標準是執法評議工作據以開展的基本準則。《評議考核規定》第六條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結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對執法評議考核的基本標準予以了明確,這一基本標準將適用於所有行政執法行為的評議考核工作,是一種普遍性要求。同時,考慮到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主要是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許可為重點內容,這三類行政執法工作量大面廣,容易引起社會反響,需要重點規範,因此《評議考核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專門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許可工作應達到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另外,由於行政救濟手段對管理相對人具有重要意義,也是行政執法外部監督的重要手段,《評議考核規定》第九條對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及控告申述案件的考核標準作了規定;考慮到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評議考核規定》第九條對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也專門明確了評議考核標準。
(二)執法評議考核的計分制度
第三章主要規定了考核評議的組織與實施、考核主體與形式等,執法考核評議計分制、執法考核評議結果的種類、執法考核評議的主要方式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評議考核規定》明確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原則上要採取百分制形式,同時,明確規定了考核不達標的六種情形,以及加分原則和扣分原則,這些條款共同構成了執法評議考核的計分制度。在《評議考核規定》的起草過程中,曾有單位建議統一規定執法評議考核的評分標準,經研究,我們認為,由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門類較多,地區差異較大,情況較為複雜,如果對執法評議考核具體計分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將難以兼顧不同地方和不同執法門類的需要,因此《評議考核規定》最終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系統結合本地、本系統的實際情況,確定統一的考核項目和評分標準”。
(三)執法評議考核的方法和獎懲制度
依照《國務院辦公廳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評議考核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開展執法評議工作應當以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的原則,分別對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的具體方法予以了明確。同時,《評議考核規定》在第四章中規定了考核評議的獎懲制度,特別是規定了考核結果不達標單位的法律後果,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也是本規定得以推行並取得實效的基本保障與制度安排。
《評議考核規定》的考核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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