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助制度,通過法定的程式,以各種方式建立起來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貨幣資金。社會救助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的基本組成部分,它同樣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建立起來的基金,是社會再生產中消費基金的組成部分,但其保障水平比社會保險基金要低,在性質上也與社會保險基金不同。社會保險基金是來源於勞動者的社會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本質上屬於個人消費基金,是個人消費基金的延期支付;而社會救助基金則主要來源於物質生產部門勞動者的剩餘勞動創造的價值,是通過剩餘勞動的再分配先形成社會消費基金,再通過社會救助機制的分配絕大部分(除了開發式扶貧、法律援助和災害救助的部分內容外)轉化為保障對象的個人消費基金。
分類
社會救助基金一般分為政府財政性基金和民間慈善基金。政府財政性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稅收;民間慈善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
作用
其一,可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生存權和發展權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現代社會,尤其是在經濟、社會轉型期,總體上造成貧困的原因是社會因素大於個人因素,因而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社會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責任。建立社會救助基金,則有助於避免陷入貧困的人在貧困中越陷越深,保障其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
其二,建立社會救助基金,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追求效率和財富,強調優勝劣汰,它在本質上對強勢群體有利,不能自發地保護弱者。而社會變革和社會轉型的成本代價可能由部分人所承擔,因此,政府和社會有責任關注和保護他們。政府和社會通過建立社會救助基金,將部分國民收入再分配給貧困者,為市場機制的高效、平穩運行提供一個合理、公平的基礎。
其三,有利於實現社會的穩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的目的是在效率和公平之間尋求適度平衡。當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會通過對社會財富的二次、三次分配來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救助的現代價值觀念是在解決社會救助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基礎上確立的,其核心是“困難民眾有要求和接受社會救助的權利”。通過建立社會救助基金,解決困難民眾面臨的生存風險,則有利於維護安定團結,實現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