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9年10月從財政部獲悉,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簡介

根據辦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和其他資金。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

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辦法規定

按規定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辦法還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辦法同時明確,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搶救費用

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喪葬費用

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辦法同時對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