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交割
拼音:jiāo gē
基本解釋
1. [complete a business transaction]
2. 新舊交替時結清手續;移交
3. 買賣雙方結清手續
引證解釋
1. 謂辦理移交時雙方交代有關事項,結清手續。
①唐劉禹錫《汝州謝上表》:“交割之時,戶口增長。”
②《京本通俗小說·志誠張主管》:“﹝張勝﹞等得 李主管 到了,將鋪面交割與他。”
③元秦簡夫《東堂老》第四折:“我存下這一本帳目,是你那房廊屋舍、條凳椅卓、琴棋書畫,套用物件,盡行在上。我如今一一交割。”
④克非 《春潮急》十七:“拆台散夥,賬項分明。把手續交割弄清湯了,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
2. 交易雙方銀貨兩訖,結清手續。
①唐穀神子《博異志·敬元穎》:“其牙人云:‘價直契書,一無遺闕。’並交割訖。”
②《水滸傳》第二一回:“我這裡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快把來兩相交割。”
③《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回:“當下銀票交割清楚。”
④《三國演義》(六十六回):張昭獻計曰:“劉備所倚仗者,諸葛亮耳。其兄諸葛瑾今仕於吳,何不將瑾老小執下,使瑾入川告其弟,令勸劉備交割荊州:‘如其不還,必累及我老小。’
金融含義
投資者應注意的是,T+1制度當日買入的證券當日不能賣出,而當日賣出的股票是可以買入的。
投資者進行證券委託買賣以後,應及時辦理交割手續,如發現有疑問,可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3天),向證券營業部提出質疑。對於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如果證據確鑿,理由充分,完全可以要求證券營業部進行賠償。
交易雙方過戶交易貨幣的所有權的實際交付行為。交割概念來源於期貨,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交割單是用來記錄交割的具體交易情況的單據.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契約的買賣雙方於契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制訂的規則和程式,通過期貨契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將到期未平倉契約進行了結的行為。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
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未平倉期貨契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契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契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契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契約等。國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將現金交割的方式用於商品期貨。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不允許進行現金交割。
交割方式
(一)T+1交割:是指達成交易後,相應的資金交收與證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T+1)完成。目前我國的A股、基金券、債券等採用這種交收方式。
(二)T+3交割:目前我國對B股(人民幣特種股票)實行T+3交割交收方式。
為了保證到期契約交割的順利進行,要求在交割時客戶交易賬戶必須留有足夠交割的保證金。因此採取自最後交易日的前五個交易日起,以每個交易日10%的幅度,逐日遞增。
客戶持倉保證金,直至最後交易日為止。這個時間區域稱作交割保證金追加期,簡稱交割期。
附註: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月契約最後允許交易的交易日,規定為每自然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三)T+0交割:實時交易 並非股市的撮合交易,只要想成交就以現價成交,沒有時間的限制 沒有等待成交的被動的情況出現。當天不限次數,不用等到第二天,當天可以連續操作超短。
交割程式
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淨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淨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 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收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向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帳目劃轉完成。
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儘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製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蘭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佣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交割主體
對於“交割”,只有法人也就是企業,才有資格進行保值、交割,對於一般個人,只能選擇投機。
選擇“保值”的企業法人,允許進入交割月,進入交割月後可以選擇平倉,也可以交割或提取現貨。以“玉米0901”為例,允許到09年1月份時,選擇平倉、或交割、或提取現貨。當然也可以在09年1月份之前平倉,但交割或提取現貨只能到交割月時進行,不能提前進行。
選擇“投機”的個人投資者,以“玉米0901”為例,則必須在09年1月份之前平倉,“投機”者沒有資格等到期時提取現貨。
相關規定
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佣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
期貨交割
股指期貨契約到期的時候和其他期貨一樣,都需要進行交割。不過一般的商品期貨和國債期貨、外匯期貨等採用的是實物交割,而股指期貨和短期利率期貨等採用的是現金交割。
所謂現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籃子股票指數成分股,而是用到期日或第二天的現貨指數作為最後結算價,通過與該最後結算價進行盈虧結算來了結頭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