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應急回響

二級應急回響

二級應急回響是依據2006年1月8日國務院公開發布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對突發公共事件分類分級所採取的相對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分類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分級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運行機制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在境外發生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我駐外使領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2.3 應急回響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國務院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4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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