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汛二級應急回響

國家防汛二級應急回響

國家防汛應急回響級別,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國務院“三定方案”的規定,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防汛工作的應急回響機制。國家防汛應急回響級別共為四級,其中Ⅰ級為最高級別。

國家防汛應急回響二級

Ⅱ級應急回響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

(1)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2)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乾旱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幹旱;

(4)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2、II級回響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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