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回響

二級回響,根據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按照災害損失情境,民政部將應對自然災害工作設定為四個回響等級。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倒塌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民政部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由民政部部級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工作組,慰問災民,核查災情,指導抗災救災工作。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廳(局)與財政廳(局)申請,24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四級回響

指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中: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決定進入四級回響狀態並報分管副部長、部長。民政部向災區派出工作組,慰問災民,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廳(局)與財政廳(局)申請,48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三級回響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倒塌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分管副部長決定進入三級回響狀態並向部長報告。民政部向災區派出工作組,或根據災害損失情況,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廳(局)與財政廳(局)申請,48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二級回響

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倒塌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二級回響狀態。災情發生24小時內,以民政部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民政部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由民政部部級領導帶隊的抗災救災工作組,慰問災民,核查災情,指導抗災救災工作。根據災區省級政府或民政廳(局)與財政廳(局)申請,24小時內制定中央救災應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並商財政部,按照撥款程式及時下撥到災區。

一級回響

死亡200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倒塌房屋20萬間以上。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國務院副總理(國家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一級回響狀態。國家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災民,查看災情,指導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全部動員,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建議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災害發生24小時內,民政部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每日14時前匯總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提供的災害和抗災救災情況,向國務院報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募捐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內、國際救災捐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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