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形式
一是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
二是客體的認識錯誤;
三是對象的認識錯誤;
四是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概論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錯誤,是指行為人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存在“具體的符合說”和“法定的符合說”。在我國刑法理論採用後者。前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後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的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比如,甲某本欲殺害乙某,在黑夜裡誤將丙某當成乙某殺害。甲的行為屬於對象錯誤。根據“法定的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甲某或者乙某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而客觀上又實施了殺人的行為,那么就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如果按照“具體的符合說”,甲針對特定的丙實施了殺人行為,主觀上也有殺人的故意,在殺死丙的事實範圍內,甲的行為主客觀一致,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務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或者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主要包括主觀上想犯重罪,客觀上卻觸犯輕罪以及主觀上想犯輕罪,客觀上卻觸犯重罪的情形。
事實認識錯誤種類繁多,比較複雜。
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比如,行為人誤認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與其朋友打架,於是上前將警察打傷。在此案中,行為人意圖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卻由於其認識錯誤,而實際上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的公務活動。對於這種認識錯誤,應當按照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客體定罪,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對象錯誤
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
(1)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如行為人在行為時,誤把甲認為是乙而對其實施殺害行為。這種對體現相同社會關係的具體目標的錯誤認識,並沒有使行為人罪過的內容發生改變,所以行為人仍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比如,行為人意圖盜竊辦公室的一般財物,卻到值班室將槍枝作為一般財物加以盜竊。對於這種錯誤,只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認定犯罪性質,即行為人以盜竊一般財物的故意實施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誤以人為獸而實施殺傷行為。對於這種錯誤,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在黑夜中將牲畜誤認為是甲而加以殺害。對於此種錯誤,由於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而未得逞,應而構成犯罪未遂。
認識錯誤
行為認識錯誤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比如,行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行防衛,致人死傷。這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手段存在錯誤認識。
手段錯誤有三種形式:
其一,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比如,行為人企圖用畫符念咒的方法達到殺人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由於這種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比如,行為人誤以砂糖為砒霜,實行殺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採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其三,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如,行為人誤把砒霜當作砂糖給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
關係錯誤
因果關係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
因果關係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但實際上並沒有發生這種結果。比如,行為人慾殺甲,將甲從懸崖上推下,以為甲已墜崖身亡而離去,但實際上甲被樹枝掛住而未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2)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上是由於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比如,上例中,甲墜崖未死,但在受傷回家的路上,被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軋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相信自己的行為已致甲死亡,事實上甲最終確實死亡,但我們卻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為甲的死亡並不是行為人的殺人行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導致的,因此行為人負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其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比如,行為人意圖傷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動脈血管,致使甲流血過多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甲的死亡,但行為人並無殺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只能讓其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4)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比如,行為人意圖傷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後,行為人以為甲已死亡,為隱匿罪證,行為人將甲拋下懸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我們認為,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這種情況不影響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