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又稱“目標錯誤”、“行為誤差“行為人意圖侵害某一對象,因未能控制行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對象的錯誤。刑法中事實錯誤的一種。如行為人慾殺死某甲,於是朝某甲開槍射擊,卻命中某甲身邊的某乙,這就是打擊錯誤。 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具有明確的侵害對象,並針對侵害對象實施加害行為。(2)實際侵害了行為人意圖以外的另一個對象。(3)行為人主觀上構想的因果方向與實際發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打擊錯誤造成侵害結果,行為人有過失的,承擔過失的責任。不具有過失的,不負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因打擊錯誤而未遂,仍應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如果由於打擊錯誤,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的,應從一重罪處斷。在中國,有的刑法學者認為,打擊錯誤與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無關,純屬客觀方面的失誤,因此,不屬於刑法錯誤的範圍。

基本特徵

1、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實施了侵害行為。

如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對其兄實施了以土坯打擊的侵害行為。如果李某本欲打其兄卻將丁某誤認為其兄而傷害的,就不是打擊錯誤而屬於對象錯誤。

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

2、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致。這一特徵包括以下含義:其一,要有實際的侵害結果發生,如本案中李某造成被害人丁某輕傷的結果;其二,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對象,如李某的侵害對象是其兄長,如果沒有特定的侵害對象,則無論實際侵害對象為何均不違背行為人本意,因而打擊錯誤也就無從談起;其三,實際侵害的對象不是行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對象,因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雖然有特定的侵害對象,但行為指向的對象並不特定,也不存在打擊錯誤的問題,如果李某採取向其兄所在的人群中扔爆炸物的方法傷害其兄造成他人受傷的結果,就不屬於打擊錯誤。

3、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不希望而且也沒有放任自己的行為對第三者(實際侵害對象)造成危害。

表現形式

打擊錯誤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同一構成要件內的打擊錯誤,如本案中李某用土坯打其兄卻誤傷了丁某;二是不同構成要件間的打擊錯誤,如某人從樓上投擲重物意圖砸毀甲的汽車,卻將過路的行人乙砸死。

處理原則

概述

我國刑法對錯誤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刑法理論界對不同構成要件間的打擊錯誤的處理沒有大的分歧,通說認為,對實際發生的結果阻卻故意的成立,在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刑法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時,成立過失犯罪,與其所預見的事實的未遂犯,形成想像數罪,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

關於同一構成要件內的打擊錯誤如何處卻意見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

打擊錯誤是在行為過程中發生的一種錯誤,由於行為發生偏差,使本欲發生在此客體上的侵害結果轉移到彼客體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本欲侵害的客體構成犯罪未遂,對非欲侵害的客體在主觀上具有過失的情況下構成過失犯罪,但由於是一個行為,因而屬於想像競合,應從一重罪處斷,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只依據本欲侵害客體的犯罪未遂論處。

第二種觀點

行為人對預期的侵害結果成立犯罪未遂,對實際侵害結果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構成過失犯罪,具有間接故意的,構成間接故意犯罪,對二者應合併論罪。

第三種觀點

行為人對實際侵害結果構成過失犯罪,對預期的危害結果成立犯罪未遂,而這種情況屬於想像上的數罪,應從一重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採取了放任的態度,則構成故意犯罪,不屬於認識上的錯誤。

第四種觀點

打擊錯誤是發生在行為過程中的偏差,不影響行為人的故意心理,行為人應就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負故意的罪責,否則會輕縱犯罪分子。

首先,在以上觀點中,認為打擊錯誤是發生在行為過程中的偏差,不影響行為人的故意心理,行為人應就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負故意的罪責的第四種觀點不可取,因為行為人的故意心理並沒有因其行為的偏差而從預期的對象發生轉移,這種無視行為人主觀的心裡事實,而讓其對實害結果承擔故意責任帶有濃厚的客觀歸罪的色彩。

另外三種觀點在行為人對預期的犯罪成立未遂的認識是一致的,所區別的是,第一種觀點認為在打擊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就其行為所造成的實害結果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時成立過失犯罪,在不存在主觀過錯時則是意外事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打擊錯誤不僅可以成立過失犯罪,在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苟同,因為依據刑法的規定,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心態,即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了放任態度,換言之,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違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這顯然與打擊錯誤的定義相悖,故打擊錯誤不可能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發生。另外,打擊錯誤是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屬於刑法理論中的想像數罪而非實質數罪,故主張對兩個罪名合併論處的觀點是不正確的。第三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對實際侵害結果構成過失犯罪,對預期的危害結果成立犯罪未遂,而這種情況屬於想像上的數罪,應從一重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採取了放任的態度,則構成故意犯罪,不屬於認識上的錯誤,此觀點與第一種觀點基本一致,但卻忽略了打擊錯誤也可在意外事件的情形下發生。因此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關於此種觀點的和理性,有學者分析道,首先,我國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在打擊錯誤的場合,由於行為偏差,實際侵害對象與行為人主觀上本欲侵害的對象完全不一致,對實際侵害結果,行為人不僅不希望其發生,而且也沒有放任其發生,故不可能有犯罪故意,當然不會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其次,依據犯罪構成理論,在打擊錯誤的場合,行為人對其預期的危害結果而言,是具備了犯罪構成的,只是由於行為失誤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得犯罪結果未能發生,所以,行為人對預期的結果構成犯罪未遂。

【司法考試相關考題】

甲、乙共謀殺害在博物館工作的丙,兩人潛入博物館同時向丙各開一槍,甲擊中丙身邊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文物,造成文物毀損的嚴重後果;乙未擊中任何對象。關於甲、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成立故意毀損文物罪,因為毀損文物的結果是甲故意開槍的行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C.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實行數罪併罰

D.甲的行為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牽連犯

答案:B

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殺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殺人行為,二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打擊錯誤是指由於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範圍內認定犯罪。因此,對甲只能以故意殺人未遂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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