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

主體資格

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是否適格,是法官助理在審前要審查的重點,如果將非適格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或被告進行審判,在向法官進行匯報的時候要特別提出來,如果法官因法官助理的疏忽作出實體裁決,則案件會因主體錯誤被撤銷或重審、再審。

含義

主體資格:法律術語。

主體,通常是指從事某項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

主體資格,是指主體從事某項工作、職業、活動時依照法律或專業規範應當具備的相應的資質。

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人,法律上稱為主體不適格,其所為的行為在法律上可以不被認可。

舉例

從事報表審計的人,應當具備註冊會計師資格,否則,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被認可。 從事醫療工作的人,應當具備從醫資格,否則,其行為可能因觸犯禁止性規定而受到法律追究。

特例

在民間活動中,如果採用了不適合的主體從事相關活動的結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通常不會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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