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

主犯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換言之,主犯,就是在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

認定

主犯審判主犯審判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畫的制定者、犯罪計畫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處罰

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主犯罪,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作從嚴掌握。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與從犯區別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相關新聞

備受關注的山東平度“3·21”征地縱火案在開庭審理近半年之後,昨天在青島市中院普東第八審判庭(青島市看守所內)公開一審宣判。

本案被告人共有7人,其中一人被判死刑,兩人被判無期徒刑。

2014年3月21日,因征地糾紛,山東省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耿付林,在“開元城·開元御景”項目南側該村被征土地上值守時,被人為縱火燒死,另有李崇暖、杜永軍和李德連3名村名被燒傷。

當庭宣判

主犯死刑 2人無期 4人有期

本案被告人共有7人,分別是山東省平度市鳳台街道辦事處杜家疃村村委會主任杜群山,平度市經濟開發區吳家疃村村委會主任、青島貴和置業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長崔連國(開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王月福、李青、劉長偉、李顯光、柴培濤。

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月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杜群山犯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李青犯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800元。

其餘4名被告人被判處19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村委會主任指使恐嚇被征地村民

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征地糾紛,去年3月初在一房地產項目施工工地搭建帳篷阻止施工,多名村民晝夜輪流值守。時任杜家疃村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杜群山與時任平度市經濟開發區吳家疃村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崔連國商議,由崔連國幫杜群山找人對阻止施工的村民進行恐嚇,後崔連國讓被告人王月福與杜群山聯繫。

杜群山與王月福先是商定持砍刀恐嚇村民,後因時任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負責人阻止,暫停了行動。

因勸說村民工作無進展,3月20日杜群山又約王月福見面,二人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壞帳篷,以此恐嚇村民。王月福糾集李青、柴培濤、李顯光、劉長偉具體實施,並租賃了車輛,準備了工具。後王月福將杜群山與其商議用汽油放火破壞帳篷一事告知崔連國,崔連國表示反對。王月福解釋只是嚇唬後,崔連國未再表態,亦未進一步制止。

王月福此後將一瓶汽油送至李青等人租住處,指使當晚用汽油燒帳篷。21日凌晨1時50分許,李青、柴培濤、李顯光、劉長偉駕車到達現場附近,柴培濤停車等候,李青、李顯光、劉長偉各持一把砍刀來到有村民值守的帳篷處,李青站在帳篷口,防止帳篷內村民出來發生廝打,李顯光將汽油澆在帳篷外側東南角處的沙發及帳篷上,劉長偉用打火機點燃沾有汽油的毛巾扔到沙發上引燃帳篷,後柴培濤駕車載3人逃離現場。

當日在帳篷內值守的被害人耿付林被燒死,被害人李崇暖、杜永軍和李德連被燒傷。

案件進程

2014年3月21日

凌晨耿付林被燒死,李崇暖、杜永軍和李德連被燒傷。

2014年3月23日

平度官方稱,杜家疃村所涉及的土地征地補償等已經在2013年全部撥付到位。

2014年3月25日

警方稱平度“3·21”縱火案破獲,7名嫌犯被刑拘。

2014年8月20日

青島市中院開始審理此案,22日下午庭審結束,此後一直未宣判。

2014年12月5日

青島市中院第二次公開審理此案。

媒體稱,當地政府偽造村民簽名、手印在2007年完成土地性質變更。被征地塊價格超1億元,村民僅得800萬元。

(據新華社電、《法制晚報》)

雲南宣威一拆遷現場

挖掘機碾死拆遷戶

3月16日上午,雲南宣威市一處商業項目工地,發生一起挖掘機碾人致死案件。現場圖片顯示,一輛黃色挖掘機停在一旁,公安人員正在勘查,挖掘機履帶前是一具被壓扁的遺體。

昨天下午,死者的兒子小李告訴記者,死者名叫孔粉蓮,今年44歲。小李稱,事發地在宣威新北站附近,當地規劃建設一個商業廣場,施工方因征地補償問題一直與其家人有矛盾,“他們說占地會給小區房,但一直沒看到房子,所以我們一直沒簽字同意。”事發當日,施工隊又來到小李家的地里,準備強行施工,孔粉蓮遂上前阻攔。小李說,“他們拉扯我媽,故意用挖掘機把她碾死了。”

另有目擊者告訴記者,當時施工方強行在死者的地里施工,死者情緒激動,多次上前阻攔,遂發生碾壓事故。“我也很難講清楚,到底是意外還是施工方故意為之。”

針對此事,宣威市官方昨日通報:“2015年3月16日上午9時45分許,宣威市名匯廣場一期施工工地,一挖掘機駕駛員在工地施工時,發生挖掘機碾壓致一人死亡事故。事發後,駕駛員到公安機關自首,現已被刑事拘留。宣威市相關職能部門正依法依規開展調查處理工作。”針對小李質疑係“故意碾壓”,宣威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員回應南都記者,案子目前仍在調查,具體情況尚不清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