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中藥製劑是任何藥物供臨床使用之前都必須製成適合於醫療或預防套用的形式,稱為劑型,例如片劑、注射劑、氣霧劑、丸劑、散劑、膏劑等。劑型是集體名詞,一般是指製劑的類別,劑型中的任何一個具體品種,例如片劑中的元胡止痛片、注射劑中的止喘靈注射液、丸劑中的香砂六君子丸等叫做製劑。
製劑作用

其次是根據藥物的性質,藥物性質不同亦要求製成不同劑型、製劑,以更好地發揮藥物療效,如處方中含有毒性和刺激性藥物時,則宜製成糊丸、蠟丸、緩釋片等;遇胃酸易分解失效的藥物成分,宜製成腸溶膠囊或腸溶片劑;某些藥物製成液體製劑不穩定時,可製成散劑、片劑、粉針劑或油溶液等。藥物製成劑型、製劑時還要考慮便於服用、攜帶、運輸、貯藏及生產等。
有關藥物製成劑型、製劑,前人早有論述,《本經》序例中記載:“藥性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水煎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可入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越。”梁代陶弘景則進一步指出:“……又按病有宜服丸者、服散者、服湯者、服酒者、服膏煎者,亦兼參用察病之源以為其制也。”當然,藥物和劑型、製劑之間的關係是辯證的,藥物本身的療效無疑是主導的,但劑型、製劑對藥物療效的發揮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十分重要的。
歷史發展

秦漢時代(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中國藥物製劑的知識和理論有了顯著的發展。醫藥學家張仲景(公元142~219年)編著《傷寒論》和《金匾要略》,兩書共收醫方314首,其中記載有煎劑、浸劑、丸劑、散劑、酒劑、浸膏劑、糖漿劑、洗劑、軟膏劑、栓劑等十餘種劑型。書中各種製劑的藥物加工炮製功、加水量、煮取量、用法用量等項均有明確規定,製劑的製備方法更為完備,其中很多內容蘊涵著相當深刻的道理。此外,書中首次記載了用煉蜜、澱粉糊及動物膠汁做為藥劑的賦形劑,至今仍在沿用。張仲景對漢以前醫藥學出色的總結和創造性的成就,為中國後世醫藥學(包括藥劑學)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並樹立了典範。
晉唐時代(公元265-960年),葛洪(公元281一341年)著《肘後備急方》,書中記載了鉛硬膏、乾浸膏、蠟丸、濃縮丸、錠劑、條劑、尿道栓劑、餅劑等劑型。唐代,由於國內經濟文化的發展並與國外交流,有力地促進了醫藥事業的發展,相繼問世了集唐以前方劑之大成的醫藥類書,如孫思邈編著出《千金要方》和《千金翼方》,王燾編著出《外台秘要》等巨著。這些書籍不僅收載了成書以前的有效方劑,並且廣泛蒐集了大量民間驗方。單方,從而更加豐富了中藥製劑的內容。兩宋時代(公元960~1279年)是中國中成藥大發展的時期。1076年宋政府初在京都設立了太醫院賣藥所(後改稱太平惠民局)及修合藥所(後改稱和劑局),製備九、散、膏、丹等成藥出售,其後又在全國各地設定分支機構多所,此為中國官營商業性藥房之始。為了給成藥生產提供依據,於1078年由陳師文等人修訂的《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出版,爾後又經數次增補,載方由297首增至788首,成為中國第一部中藥製劑規範,其收載的很多方劑和製法至今仍為傳統中成藥製備與套用時所沿用。
明清時代(公元1368一1911年),中國醫藥事業隨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興衰而起落。明代偉大的醫藥學家李時珍(1518一1593年)編著《綱目》,不僅總結了16世紀以前中國人民用藥的豐富經驗,而且以他的成就大大豐富了中醫藥學內容。全書收載藥物1892種,方劑10000餘首,劑型近40種。從藥劑學角度來看,該書充分展示了祖國醫藥學在藥物劑型方面的絢麗多彩。清代前期,中醫藥學尚有一定發展,如溫病學派的形成,制訂出不少醫治溫熱病的效方。這個時期,創建或擴大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前店後廠式中藥房,製備出數十種至今仍在套用的名牌傳統中成藥,還使中藥傳統飲片逐步走向規範化。然而到清代後期,由於閉關鎖國,加之外敵入侵,致使大量洋藥、偽藥及毒品泛濫、使國藥業遭受嚴重摧殘。到解放前夕,中藥製劑生產仍停留在手工式作坊中,生產方式相當落後,中藥業已經瀕於滅亡的邊緣。
現代發展

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中藥製劑更是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發展大提高。現在全中國中藥製劑廠已發展到1000餘家,其中符合GMP標準要求的廠家或車間亦有100家以上,機械化水平大大提高,有的生產線實現了自動化,生產規模、質量都有顯著提高。1985年之前,全國共研製出省市級新中成藥約3000種,近十年來,經衛生部審批的新中成藥又有約600種,加上原有製劑品種和保健中成藥已達10000種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從1963年版開始收載中藥製劑,到現行1995年版共收載中藥製劑1473種(次)。衛生部在各省、市、自治區批准的中成藥基礎上,經過審定編訂出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製劑》1~9冊,共收入1800種。1989年出版的《全國中成藥產品集》收集到598家藥廠生產的中成藥5223種,包括43種劑型。
中藥製劑的發展不是追求數量,而是應在提高產品質量上下功夫。要注意選題與設計,在“理、法、方、藥、劑(型)、工(藝)、質(量)、效(療效)”八字綱領指導下,研製出治證明確、組方合理、劑型適宜、工藝先進、質量可靠、療效顯著的安全有效穩定的新中成藥。程式

1、審方審方系指藥房審方人員審查醫師為患者開寫的處方。合格的處方經審方人簽字後即可交計價員計價收費,對於有疑問或不合格的處方,應即與處方醫師聯繫,問明原因,協商處理,決不能只憑主觀臆斷或隨意處理。
審方著重審查以下項目:

③毒、麻藥品處方是否符合規定,處方中是否有“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等配伍禁忌藥存在。
④需特殊處理的藥物有否“腳註”,“並開藥”(指處方中共中央2-3味藥物合併開在一起,多半是療效基本相同,如二冬即指天冬和麥冬,或是常用配伍使用如知柏即指知母和黃柏)是否明確等。
⑤處方中藥物本調劑室是否備全等。
2、計價必須準確、迅速,以縮短患者取藥時間。3、調配調配系指調劑人員根據己有審方人簽字,並己交款的醫師處方,準確地調配藥物的操作。配方時按處方藥物順序逐味稱量;需特殊處理的藥物如先煎、後下、包煎、另煎等應單獨包裝,並註明處理方法;若調配中成藥處方,則按處方規定的品名、規格、藥量調配;調配人員必須精神集中,認真仔細,切勿拿錯藥品或稱錯用量;處方應逐張調配,以免混淆;急診處方應優先調配;保持配方室的工作檯、稱量器具及用具等整齊清潔等。總之,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保證配方質量。調配完畢,自查無誤後簽名蓋章,交核對員核對。
4、覆核、包裝與發藥為保證患者用藥有效安全,防止調配差錯與遺漏,對已調配好的藥劑在配方自查基礎上,再由有經驗的中藥師,進行一次全面細緻核對,重點核對調配的藥物和用量與處方是否相符;需特殊處理的藥物是否按要求作了特殊處理;配製的藥物有無蟲蛀和發霉等質量問題;毒性藥和有配伍禁忌藥及貴重細料藥的套用是否得當;調配者有否簽字等。經核對無誤後覆核人員簽名蓋章,即可裝袋發藥。
5、包裝的藥袋上寫明患者的全名。中成藥還須寫明用法與用量。
6、發藥是製劑工作中最後一環,按取藥牌發藥,發藥時要與患者核對姓名劑數,無誤後再向患者耐心地交待煎服法和注意事項,務使患者完全明了,以保證患者用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