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宗旨
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代表中國房地產業廣大企業的共同利益,以促進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為己任。致力於:維護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解決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整合社會資源,搭建行業平台,從信息、技術、商務和國際合作等多層面服務於會員企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倡導行業自律,加強行業及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商會歷程
2000年11月,深圳“住交會”,33家住宅產業知名企業發起成立了中國住宅產業集團聯盟,發布了《深圳宣言》,提出了住宅產業集團化、信息化的發展目標,並簽署了集團採購多邊協定。
2001年3月,中住聯聯盟企業相約發起成立住宅產業商會,正式向全國工商聯遞交成立商會的申請,同時開展了大量的籌備活動。
2001年9月,全國工商聯批准成立住宅產業商會籌備委員會。
2001年10月30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住宅產業商會獲得全國工商聯正式批准。
2001年12月12日,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首屆會員大會在成都召開,大會通過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住宅產業商會章程》,發布了《中國住宅產業成都議程》。
2005年10月,經徵詢廣大會員意見,並經全國工商聯批准,更名為“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
2006年11月,商會第二次會員大會在西安召開,選舉產生第二屆領導集體,發布《西安倡議》。
行動綱要
為了有效地促進中國住宅產業的發展,房地產商會在成立之初擬訂了以下五個行動計畫:
1、綠色生態住宅
與國際接軌,建立起我國綠色生態住宅技術評估體系,在全國創立開放型的“全國綠色生態住宅示範項目”品牌;以保護和再利用資源,恢復和協調當地生態系統,創造健康的住宅,營造舒適的居住環境為宗旨,推進我國住宅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2、工業化住宅
全面提高住宅質量,縮短建設周期,提升住宅產業的效益是工業化住宅的發展目標。選擇先進適用的工業化住宅技術體系,組織技術整合及市場化開發,制定相應的技術準則,促進建立生產基地,開展試點工程,形成規模效益。
3、中美可持續城鎮發展示範項目
2003年11月,在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理事會第二次工作會議上,中美雙方決定在中國啟動“中美可持續城鎮發展示範項目”工作;示範項目經國家科技部立項,由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和本商會共同組織實施;示範項目旨在推動我國新城鎮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4、集團採購
合理利用商會資源,集中整合供求信息,利用商會自有的信息網路平台,發揮“產品數據準確、信息發布快捷、網路覆蓋寬廣、數量折扣遞增”的優勢,促使雙方達成交易,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實現供求雙贏。
5、住宅產業信息集成
在國家“863”高科技項目的指引下,整合住宅產業的集成建造系統,提高業界的信息化水平;營造住宅產業企業信息平台,實施有效的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提高企業自身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設立符合我國居民生活形態的居住小區智慧型化技術準則,開發推廣居住小區智慧型化、網路化技術,推介示範工程,滿足信息社會居住需求。
商會服務
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將為會員開展以下服務工作:
1、研究產業戰略:組織業內專家和企業家,研究住宅產業和代表性企業的發展戰略,並使之產生影響。
2、組織投資策劃:組織對住宅產業現代化及對可持續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產業項目和投資項目的研究策劃,並促其落實。
3、加強國際交流:組織國內外交流活動,引進國外先進住宅技術與產品;;積極與國際同業組織和各國廠商、科研單位開展合作。
4、培育知名品牌:協助企業樹立自有品牌,打造商會的共同品牌。
5、創辦經典活動:組織各類博覽會和研討會,促進商貿交流,頒發權威獎項。
6、創立專項基金:積極推進建立國際化的住宅產業基金,支持業界技術進步和企業結構調整。
7、促進行業自律:建立房地產開發商資信評價體系,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行業標準,推動行業立法,倡導行業自律,樹立誠信、守法、公平的住宅行業形象。
8、保護企業權益:立足會員企業,依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商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房地產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房地產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英文名稱:China Real E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CRE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是全國工商聯領導下非營利性的房地產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房地產的規範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廣泛聯繫國際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承辦政府及全國工商聯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 企業會員: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單位
(二) 團體會員:本行業的社會團體
(三) 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房地產及與房地產相關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 選舉或免去會長、副會長。
(二) 決定聘請本會創會會長、名譽會長。
(三) 決定聘請本會顧問。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聯席會議。會長聯席會議由創會會長、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聯席會議設輪值主席,由聯席會議選舉產生,報全國工商聯批准。輪值主席任期一般為1年。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聯席會議行使職權。
會長聯席會議由輪值主席負責召集,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聯席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輪值主席、秘書長組成。會長聯席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職權。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報批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長會議和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依據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指導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全國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全國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