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簡陽商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商會簡介

成都簡陽商會於2007年12月8日,由發起人文禮忠先生主持,發起人孫國權先生、陳學民先生、陳金明先生出席,在人民南路三段零三招待所六樓順利召開了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成功通過了成都簡陽商會章程,投票選舉了成都簡陽商會首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商會法律顧問。商會正式成立於 2007年 12月 29 日,現有會員 1000 余名,其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7名,副會長8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5名。行業面涉及房地產、建材、醫藥、化工、服裝、食品、電器、運輸等方面,會員分布四川各地及成都各區縣。

業務範圍

代表會員向兩地政府反映意見和要求,幫助取得聯繫和溝通;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努力協調同業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和代表會員合法權益;宣傳成都、簡陽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兩地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加強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有效制定本會涉及的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積極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成都簡陽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在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的領導下、總監事會的監督下,以簡陽駐蓉企業、機構和由簡陽籍人士領、創辦的工商企業為主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主辦會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商會。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同時以簡陽人為榮,為促進簡陽、成都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接受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的領導和總監事會的監督。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成都市望江路1號簡陽會館。
第二章任 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倡導誠信自律,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的企業管理工作,使簡陽籍工商戶經營活動逐步實現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三)為會員搭建互相溝通交流的平台,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各地的經濟、貿易、文化等有益活動,增進鄉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增強本會的凝聚力。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積極推動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成都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五)對內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對外廣泛聯繫國內國際有關商會及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政府對話,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引導會員積極投身公益事業;
(八)組織會員開展各項活動;
(九)積極參與、承辦當地政府和家鄉政府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企業及符合本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以簡陽籍人士為主、在成都投資經營的合法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機構。
(二)個人會員:在蓉的簡陽籍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宣傳、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的行業和區域代表性,社會影響好,維護社會公德,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四)符合上述第七條的企業、組織和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初審,提交常務會長會議研究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單位會員銅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並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五)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有關條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章程按時交納會費;
(五)及時積極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應盡會員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和單位會員銅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牌。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報總監事會和上級主管單位備案,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聽取商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定理事的增補、辭退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每屆理事會為四年,到期應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換屆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遲,但必須報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批准後方可召開,延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本會特設總監事會,代表全體會員對理事會日常工作、財務狀況及重大決策發展事項行使監督執行權,有權罷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常務會長會議及其它活動,組成人員原則上由本會發起人或退任會長構成。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會長會議,由會長、總監事會主任、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五條常務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會長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由專業人員擔任,聘請若干名副秘書長、辦事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和治安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會長會議;
(二)可提名聘任副會長,以有利於商會日常工作的展開;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會長會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本會財務支出的唯一有效者;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做好分管部門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秘書處設辦公室,經常務會長會議同意可以特聘專職常務副秘書長及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
(二)組織副秘書長做好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協調工作。
(三)處理常務會長會議布置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三條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開具介紹信),本會會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本會將會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與資助;
(三)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全國工商聯和總監事會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常務會長會議研究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和本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行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經財務審計監督小組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或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本會財務審計監督小組和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規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檔案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的審查與批准。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審查同意後註銷。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四川省工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會選舉結果須經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批覆後生效。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成都簡陽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工商業聯合會、四川省商會、成華區工商聯、總監事會批准之後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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