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是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由中國具有代表性石材企業發起成立的行業商會。 根據中國熱點經濟行業發展狀況,全國工商聯相繼成立 了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全國工商聯五金商會、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全國工商聯石油業商會等16個全國性行業組織,同時全國工商聯已同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總商會組織建立了廣泛聯繫。以上都為我們石材商會會員提供了強有力的對外合作和橫向合作基礎。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將代表中國石材業廣大企業的共同利益,致力於抓住石材行業發展的熱點、焦點問題,做到求真務實、有的放矢、注重成效。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主要建設五個平台:國際交流平台;技術支持平台;主動合作貿易平台;法律平台;金融平台。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具體工作是:
一是參與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對行業改 革與發展的重要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是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制定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自律,平等競爭;
三是組織石材產品交易活動,指導流通市場有序發展;
四是承擔國家對企業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與修改,經政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是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比活動;
六是承擔行業的科研管理、質量管理、質量認證、質量監督;
七是負責企業國際合作與交流,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項目,招商引資等。
由此,使商會初步形成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獨立開展工作的新機制。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的目標是提高我國石材產業整體水平,實現中國躋身世界石材工業強國。

商會章程

總 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英文名稱為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stone Chamber(縮寫為acficsc)。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非營利性的石材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本會依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工商聯)章程,結合石材行業特點,制定本章程。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會員素質,為促進石材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由全國工商聯批准成立,接受全國工商聯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本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石材行業企業行為,促進石材行業自律。
第二條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諮詢服務。
第三條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本會會員與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遵照國家外事政策和全國工商聯外事管理規定,遵守外事紀律,增進與國外同行業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的聯繫,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
第五條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六條 支持和引導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全國工商聯開展的活動。
第八條 承辦全國工商聯和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石材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生產和經營石材行業及相關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石材行業及相關行業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石材行業及相關行業工商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與本行業有關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從事石材行業及相關行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採取民主程式選舉產生;條件允許時,可採取無記名差額選舉方式,選舉結果須報全國工商聯批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主要工作事項;
(三)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常務理事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會長會議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會長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主持會務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會長、 副會長任期為三年。會長原則上不連任。換屆時,新提名副會長應占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會長、副會長職務屆中調整,須經會長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由常務理事會議確認。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中推選產生,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聘任。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副秘書長,秘書處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商會下設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下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工作部門、下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後聘用;
(四)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的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接受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並提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全國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確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由全國工商聯指派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未經全國工商聯許可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全國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全國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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