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行使自治權的制度。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歷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除漢族外,還有55個少數民族。各族人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共同創造了統一的國家和歷史文化。由於歷史的原因,各民族形成了交錯聚居和雜居的分布狀態,漢族不僅在全國,而且在許多少數民族地區也占多數。雖然歷史上民族間存在著不平等,出現過隔閡,但各民族在經濟、文化上的交流從未中斷,政治上的統一日益加強。為了消除民族壓迫,實現民族平等、團結,建立統一的國家,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提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主張,並於1941年由陝甘寧邊區政府在關中正寧縣建立了回民自治鄉,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區。1947年建立了第一個省級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1949年 9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經過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討論,認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各民族在國內實行平等、團結、聯合的最適當形式,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後來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把它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確定下來。1955~196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先後成立。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到1991年底,全國已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56個,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1個自治縣(旗),還建立了1571個(1990年底統計數)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口已占全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90%以上。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

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少數民族的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定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遵循以下具體原則和要求: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質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由各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實現各民族的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各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