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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4年7月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是我國關於勞動的基本法律,涵蓋了勞動法律關係的各個方面,是我國勞動法律體系的基礎。
《勞動法》是依據《憲法》中有關勞動者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製定的;主要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考慮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比如在規定職工可以辭職的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職工,從而保證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勞動法》規定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集體契約。《勞動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確了工時休假制度,使《憲法》規定的勞動者這一基本權利得到具體確認。同時,該法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了工資支付的基本原則。另外,該法還明確了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明制度,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為我國建立職業技能開發體系,提高我國勞動者整體素質,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此外,《勞動法》肯定了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成果,對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分別作了原則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的職責制定了法律規範,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近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契約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勞動契約的訂立、勞動契約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契約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勞動契約法》既堅持了現行《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契約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係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規範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同時又對《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契約制度作出了較大修改,使之進一步完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兩法規定有衝突的地方,當以《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為準。
《勞動法》作為勞動法律體系的基礎,配套法規眾多,除《勞動契約法》外,主要包括:《工會法》、《公司法》、《外資企業法》等以及《國務院關於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案例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適用《勞動法》
[案例2]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案例3] “上廁所”中因摔傷致死屬於工傷
第四條 用人單位義務
[案例4] 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效力問題
第五條 國家措施
第六條 國家倡導和鼓勵
第七條 參加和組織工會
[案例5] 職工依法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八條 參與民主管理和協商
第九條 勞動工作管理部門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扶持就業
第十一條 發展職介機構
第十二條 平等就業
第十三條 男女平等就業
[案例6] 就業過程中的男女不平等
第十四條 特殊人員的就業
第十五條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業相關規定
[案例7] 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章 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
第十六條 勞動契約
[案例8] 民事關係中的勞務契約不是勞動契約
第十七條 勞動契約的訂立和變更及其效力
[案例9]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契約無效
第十八條 無效勞動契約
[案例10] 求職者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契約是無效的
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形式和條款
第二十條 勞動契約種類和期限
[案例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約定
[案例12]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如何確定
第二十二條 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