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尹正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中國破產法論壇執行副主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長期從事破產法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論修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新破產法實施後,先後擔任了北京丹耀房地產有限公司、新疆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天壇地毯集團公司、中國華冠農業工程開發總公司等數十家破產企業的破產管理人負責人。著有《(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與問題》(當代世界出版社)、《破產管理人工作規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欣新教授共同主編《破產法論壇》第一輯、第二輯、第三輯(法律出版社)。
張興祥。美國耶魯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曾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作多年,從事《行政許可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多部重要立法、檔案的起草、研究工作,獨著《中國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北京大學出版社)、《行政法合法預期保護原則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等。現在一家世界五百強企業負責中國公共政策研究的法律顧問,研究、分析有關中國的經濟管理與金融改革,多年來一直參與有關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重要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釋起草的研究工作。
目錄
導論 中美兩國破產法制的演變與特點
一、中國破產法制的演變與特點
二、美國破產法制的演變與特點
第一章 破產程式的啟動
第一節破產能力
一、破產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二、中國破產法對破產能力的規定
三、美國法中對破產能力的規定
第二節 破產原因
一、破產原因的概念
二、中國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的規定
三、美國法對破產申請沒有“破產原因”的要求
第三節 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主體
二、破產申請的材料
第四節 小結與借鑑
一、破產法適用範圍方面
二、破產原因方面
三、破產申請方面
第二章 破產案件的管轄與受理
第一節 管轄
一、中國法對破產案件管轄的規定
二、美國法下專門的破產法院
三、小結與借鑑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受理
一、中國法對破產受理的規定
二、美國法下破產程式的開始
三、小結與借鑑
第三節 受理的效力
一、中國法下破產案件受理的效力
二、美國破產法下的自動中止制度
第三章 管理人及相關程式參與人
第一節 破產管理人的特徵
第二節 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中國法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美國破產信託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的選任
一、中國破產管理人的選任
二、美國破產信託人的選任
第四節 破產管理人的薪酬
一、中國管理人的報酬
二、美國破產信託人的薪酬
第五節 管理人的職責
一、中國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二、美國破產信託人的職責
第六節 美國法下的“聯邦託管人”和專業人士等的職能
一、聯邦託管人(US Trmstee)
二、專業人士
三、監督人
四、公益代表機構
第七節 美國法下對破產信託人的監督
第八節 小結與借鑑
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面
二、破產管理人的監督方面
第四章 破產財產
第一節 破產財產的法律特徵和範圍
一、中國新破產法中破產財產的法律特徵和範圍
二、美國《破產法典》中的破產財產
三、小結與借鑑
第二節破產撤銷權
一、中國新破產法下的撤銷權
二、美國破產法下的撤銷權
第三節 取回權
一、中國法下的取回權
二、美國法下的取回權
第四節破產抵銷權
一、中國破產法上的抵銷權
二、美國《破產法典》第553條抵銷權的規定
三、小結與借鑑
第五章 破產債權
第一節 破產債權的界定
一、中國法下破產債權的界定
二、美國法下的破產債權的界定
三、附條件債權
第二節 破產債權的申報
一、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二、破產債權申報的相關問題
第三節 破產債權的確認
一、中國法下破產債權的確認
二、美國破產法下破產債權的確認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
一、中國法下債權人會議的相關問題
二、美國債權人會議的相關問題
第五節 小結與借鑑
第六章破產重整制度
第一節 重整計畫的制訂
一、重整申請
二、重整計畫的必備內容
第二節 重整計畫的通過與批准
一、重整計畫草案的表決程式
二、重整計畫的修改
三、重整計畫的批准
第三節 重整計畫的執行
一、中國破產法的規定
二、美國破產法的規定
三、小結與借鑑
第七章破產和解制度
第一節 中國法下的破產和解程式
一、和解程式的適用
二、和解協定的效力
三、無效和解協定
四、和解協定的終止執行
第二節 美國的法庭外重組程式
第三節 小結與借鑑
第八章 破產清算制度
第一節 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概念
二、中國破產法中的破產宣告
第二節 破產程式的轉換
一、中國破產法下三種程式之間的轉換
二、美國《破產法典》中的不同破產程式間的轉換
第三節 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中國破產法下的破產分配
二、美國《破產法典》規定的清算分配
第四節 小結與借鑑
第九章跨境破產
第一節 跨境破產的管轄權問題
一、跨境破產案件管轄權的原則
二、中國跨境破產管轄權問題
三、美國跨境破產管轄權問題
第二節 破產程式的域外效力
一、破產宣告域外效力三種原則
二、中國破產法的規定
三、美國破產法的規定
第三節 小結與借鑑
附錄
……
文摘
第一章 破產程式的啟動
本章主要介紹破產開始的要件,包括破產能力、破產原因和破產申請等,闡述中美兩國破產法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申請破產的不同條件和程式以及相應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不同規定。
第一節 破產能力
破產程式是一種特殊的債務清償程式,其所適用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各國通常會基於社會政策和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破產法中以破產能力的形式來限定破產法適用的主體範圍,讓僅具有相應資格的主體能夠適用破產程式來解決其債務無法全額清償的問題。
一、破產能力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破產能力是破產開始的主體要件,是指債務人能夠適用破產程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的主體資格,即民事主體可依法成為破產的主體資格。從廣義上看,破產能力不但包括破產清算能力,還包括破產和解能力和破產重整能力。從狹義上看,破產能力僅指破產清算的能力。破產能力的主要意義在於它構成法院對債務人進行破產宣告的必要條件,沒有破產能力的債務人,不得依破產程式清償債務。
破產能力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其一是商人破產模式,即破產法僅適用於商事主體而非全體民商事主體,只有從事商事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不能清償債務時,可適用破產程式解決,非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仍適用民事執行程式解決。它最早產生於中世紀的義大利,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明確規定了只有具備商人身份的人才能適用破產法。採用此立法模式的國家主要為立法受法國法律影響較深的國家,在立法上通常將破產制度規定於商法典中,而不是作為獨立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