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釋
中途停止。
《 韓詩外傳》卷九:“ 孟子少時誦,其母方織, 孟子輟然中止。” 南朝 宋 鮑照《舞鶴賦》:“將興中止,若往而歸。”《東周列國志》第一回:“杜伯奏曰:‘臣 體訪此女,並無影響。以為妖婦 正罪,童謠已驗,誠恐搜尋 不休,必然驚動國人,故此中止。’”《紅樓夢》第六十回:“ 柳家父母卻也情願,爭奈五兒執意不從,雖未明言,卻已中止,他父母未敢應允。” 孫犁《澹定集·燼餘書札》:“我忽然覺得廢話太多,非病中之急務,乃中止。”
中止訴訟
刑事訴訟中的中止訴訟
刑事訴訟中止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情況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而將訴訟暫時停止,待中止的情況消失後,再恢復訴訟的制度。
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情況,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的,可採取中止訴訟的做法:
(1)在偵查階段,有條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夠通緝條件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
(2)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和審判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
(3)案件在起訴到法院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因自訴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審理的;
(4)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訴訟的,則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中止,刑事訴訟繼續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中的中止訴訟
民事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 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不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一律中斷。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式。訴訟程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的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式恢復後繼續有效。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最後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計算,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計算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