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式開始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若有以下幾種情況,法院應當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裁定中止執行:(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簡介

執行中止: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式的,叫執行中止。

具體內涵

現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第103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第104條.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105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案件中止後,除非作為法人的被執行破產,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之一的條件,不管中止過多少年,沒有規定可以終結執行。

具體內涵

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

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意義

執行中止一般適用於對連續執行無實質性影響的事項,如果某一事項可能使執行程式處於長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狀態,則該事項應適用終結執行。在中國,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少執行債權需要經年累月才能最終獲得滿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由此,確立了繼續執行制度。

具體意思是:

1、條文中“第二百二十一條、二百二十二條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分別是: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

2、條文中的“其他財產”既包括強制執行時由於被執行人轉移或隱匿而沒有發現的財產,也包括被執行人後來通過勞動、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還包括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財產權利(債權)。即在正常情況下申請人(債權人)與第三人沒有直接法律關係,但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申請人全部債權的情況下,申請人對第三人所負債務部分的財產享有請求權,亦即申請執行人的代位求償權。

3、條文中“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意即債權人按此規定行使申請權,不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執行時效-“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法律這樣規定,既有利於防止被執行人有充足的時間轉移或隱匿財產,也有利於儘早擺脫財產被不合理占用的狀態。

通過以上分析,就可以得出繼續執行制度的概念:人民法院在採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或債權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

這項制度的實質就是被執行人債務的不豁免原則,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不因清償或分配而予豁免,只要債務人還有剩餘債務存在,他就應當負責清償,直至全部清償完畢。法律規定,即便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所負的債務也不能被免除,而應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或者由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程式

窗體上有兩個自定義的驗證控制項,驗證控制項時不通過整個程式就不執行了,用那種命令?

難道就沒有什麼函式可以中止程式執行的?再說清楚點,兩個自定義的驗證控制項,一個是用戶名不存在,一個是密碼不正確,當用戶名不存在為真時,就沒有必要自定義控制項有一個IsValid屬性當驗證不通過的時候需要把IsValid賦值為false這樣當在提交的時候通過判斷page.IsValid是否為true如果為true則通過驗證提交為服務端否則就不提交回服務端。根本不需要像摟主說的那樣用函式中止程式。 按照樓主那樣的功能其實只需要在驗證密碼的自定義控制項中判斷一下驗證用戶名的自定義控制項的

去驗證密碼了,所以希望第二個控制項以後的事件都不執行。

案例

武漢某通訊器材公司欠某鋼鐵爐料公司貨款12萬元,進入執行程式後,除執行了價值3萬餘元的已淘汰禁止使用的四芯電話線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進入執行中止。後經過委託中信通商務調查公司查詢後得知,被執行人在某家電城有一經營部在經營空調器,經實地查訪,營業執照上為“負責人”,而非“法定代表人”,顯然是被執行人的分支機構,而非獨立法人組織,告知法院後恢復執行,查封了十餘萬元的空調器,儘管該負責聲稱是承包經營的,並有協定申明:“承包人對公司的債務不負責任的。”但法院告知承包人只能向發包人追償,不影響本案的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日前圓滿執結一起因當時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而中止執行9年的民事賠償案,並驅車近百里將全額賠償款項送至身體殘疾的申請人家中。

據法院介紹,1993年11月,時年12歲的閆某騎車在海淀區白水窪與同村的左振雅相撞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左振雅腦挫裂傷、腦外傷後遺症、腦軟化,經鑑定為七級傷殘,並留有嚴重後遺症,造成其終身傷殘。

1995年初,左振雅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閆某賠償其損失。1995年4月,法院判決被告閆某給付原告左振雅賠償費11059元並承擔部分訴訟費240元。判決生效後,左振雅於1995年5月向法院申請執行,因被執行人閆某當時系未成年人,且其家庭生活困難,無固定收入和可供執行財產,故法院於同年9月裁定中止了該案執行工作。

2004年2月16日,現年67的退休工人左振雅以被執行人閆某現已成年並已工作,有能力履行賠償義務為由,向海淀區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法官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執行線索,通過有關部門的協助,反覆聯繫查找被執行人閆某的具體工作單位,費盡周折通知到被執行人閆某,要求其於次日到法院。 被執行人閆某到庭後提出種種理由試圖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賠償義務,並提出法院早在1995年終結了此案的執行,同時其認為只應當給付賠償費1.1萬餘元,拒絕給付法定的延遲履行金。後經執行法官耐心的批評教育和宣講法律,對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閆某當即履行了法定義務,將賠償費及延遲履行金總計1.78萬元交到法院。

執行法官考慮到申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腦外傷後遺症,嚴重殘疾且行動不便,其居住地位於海淀區與昌平區交界的山後地區,交通十分不便,於是當天驅車近百里將案款直接送到申請人左振雅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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