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縣國土資源局

地籍管理股 地產管理股 協助局長分管規劃股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中共中方縣委、中方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中方發&#91;2001&#93;13號)和《關於印發<關於中方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方發&#91;2001&#93;12號)精神,不再保留縣國土管理局、縣地質礦產局,組建中方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參與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監督檢查鄉(鎮)國土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整頓和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七)指導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參與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初審,負責規定許可權內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進行初審,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審查地質災害申報立項。
(十)管理測繪工作登記;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十一)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方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二)監督檢查省、市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地質災害治理經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機關後勤事務、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
計財股
按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收支計畫進行管理;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管理局機關資產,辦理機關幹部的各類保險;負責對局直屬單位和派駐鄉鎮單位的財務會計、財務收支、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省、市財政和縣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協助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和派駐鄉鎮單位經費的計畫、分配和管理,組織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
耕地保護與規劃股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驗收;承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測繪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前期論證工作;參與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建設用地股
研究擬定農地轉用管理辦法;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承辦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推行統一征地制度,規範征地程式和辦法;擬定征地補償費用計算、使用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對征地農民補償和安置的監督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和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地籍管理股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開展初始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出現讓、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劃撥等各類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及其他變更土地登記的工作;負責土地證書監管、年檢;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維護。
地產管理股
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組織開展全縣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及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有非農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和指導全縣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地價指數的評測,按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
礦產開發管理股
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審查,依法進行採礦(含溫泉、礦泉水)審核登記發證(含變更延續)和採礦權轉讓初審登記;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查處非法採礦活動;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價款使用費;依法推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負責全縣礦業權流轉市場指導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採礦權招標、拍賣活動。
地質勘查與儲量管理股
參與編制全縣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的初審;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地勘項目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做好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儲理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礦產地質資料彙編管理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工作;負責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的審核和徵收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地勘單位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地質環境股
貫徹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報、監測、評價、治理的管理工作;負責地災防治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並對治理方案提出審查意見;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礦泉水和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建立健全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組織編制、發布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的年報、通報、公報;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提出認定意見;對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條件可行性報告;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測繪行業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指導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擬定本縣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編制上報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負責管理和組織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和更新、使用;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管理、分發、服務;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組織實施省定測繪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
法規監察股
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和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實施研究防範違法的政策性措施和意見;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解釋工作;
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把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礦業管理秩序進行整頓與維護;對全縣探礦權、採礦權進行年檢年審;協助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
人事教育股
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業務培訓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領導信息

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羅立新
主持局全面工作
黨組書記:楊理
主持局黨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耕保股和鄉鎮國土所,漵懷、懷通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松根
協助局長分管規劃股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湘瓊
協助局長分管用地股、地產股、地環股、交易中心、儲備中心、征地拆遷事務所工作及縣城征地拆遷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段成前
分管紀檢監察,協助局長分管測繪股、測量隊、人事股和銅灣電站、清水塘電站征地拆遷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宗亮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計財股、信訪、維穩及綜治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向忠文
協助局長分管地籍股、礦管股、地勘股、礦業服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工會主席:
李坤明
分管工會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監察隊和安全工作、統戰、青、婦和計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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