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減排項目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環保總局根據審查結果,編制減排項目年度預算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財政部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環發〔2007〕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財政廳(局),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財政局:
為規範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減排項目”)管理,確保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順利實施,推動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實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因時間緊、任務重,2007年度減排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式應按照環保總局2007年3月中旬的會議部署和要求執行。
環保總局 財政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減排項目”)管理,確保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大體系”)建設順利實施,推動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實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減排項目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的原則。環保總局和財政部負責減排項目審查、管理、監督和檢查;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減排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三條 環保總局和財政部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要求和年度預算安排原則及重點,聯合發布減排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申報具體事宜。
第四條 各級環保部門和項目單位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聯合向環保總局和財政部統一申報項目,申報材料包括資金申請報告、建設方案、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
建設方案內容包括:建設目標、依據、背景及現狀、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資金籌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項內容。
第五條 項目組織申報的具體程式和要求:
(一)“三大體系”建設項目:
1.中央本級項目建設方案由建設任務承擔單位組織編制後報送環保總局。
2.地方項目由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對各市(地)、縣上報的基礎情況、工作和資金需求、運行條件落實等情況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建設方案,經專家論證後,統一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環保總局和財政部。
3.環保總局會同財政部對上報項目進行論證和審查。
(二)其他項目:
減排項目運行費補助等的申報和審批程式另行規定。
第六條 環保總局根據審查結果,編制減排項目年度預算報送財政部。

第三章 項目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按照減排資金目標預算管理的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上報“三大體系”建設項目時,須出具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承諾配套資金及時到位、項目按進度實施、工程建設保質保量、按照國家核准的建設內容完成建設目標,系統持續運行,並保證運行實效。
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作為減排專項資金申請的必要條件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基本內容。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的落實情況將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八條 中央本級“三大體系”建設項目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地方“三大體系”項目由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項目由項目單位負責實施。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減排的投入,落實“三大體系”建設所需資金,確保建設和運行資金到位,並督促項目單位落實應由其承擔的項目建設配套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條 項目建設應統一標準和技術規範,相關項目建設標準和規範由環保總局負責制定。
第十一條 要切實強化工程實施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和工程監理制,加強對建設資金、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按計畫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二條 要建立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制度,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半年將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環保總局和財政部,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招投標情況、中央和地方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管理措施等。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內容一經審查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環保總局、財政部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四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減排項目應按照計畫在規定時間內建成並投入使用。
中央本級項目由環保總局和財政部組織驗收,地方項目由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驗收,並將項目驗收結果及時報環保總局和財政部備案,環保總局和財政部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做好驗收準備工作,要提交驗收報告、整理歸檔項目資料、編制財務竣工決算、項目總結,提交試運行數據成果以及項目實施效益情況分析。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要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應由環保、財政等相關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驗收小組要根據目標預算管理的要求,審閱工程檔案、資料、財務決算報表,實地查驗建設工程和設備安裝運轉情況,依據建設方案對工程質量、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作出全面評價。對遺留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意見,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處理。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後的運行管理。
(一)“三大體系”能力建設項目
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使項目在污染減排核查工作中真正發揮效益,做到統一採集、公布國控重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時跟蹤各地區和重點企業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以此考核區域污染減排責任落實情況。
(二)其他項目
由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保證項目所建設施穩定運行,確保發揮長期減排效益。

第五章 項目檢查和處罰

第十八條 環保總局和財政部將不定期地開展檢查和考核,重點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減排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項目績效評估。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要求,環保總局和財政部將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取消申報資格以及停止資金安排或追繳已撥付資金等處罰措施予以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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