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檔案
關於印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5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工作,進一步規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在充分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問題或有何建議,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附屬檔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國務院關於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有關部署,為支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能力,中央財政設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重點投向中西部地區,兼顧東部地區。
第三條 為明確責任,促進地方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中央財政對專項資金分配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實行專項轉移支付。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以獎代補的範圍
第五條 以獎代補範圍:
1.獎勵範圍為建成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
2.補助範圍為納入《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設施建設“十一五”規劃》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認定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項目:
(一)不屬於第五條範圍的項目;
(二)屬於第五條範圍但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項目。
第三章 以獎代補的核定原則
第七條 專項資金按因素法,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進行分配。本著鼓勵快建、多建並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則,多完成多獎勵,少完成少獎勵。
第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財政根據各地上一年度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量及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等計算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分配後,年度中央財政以獎代補專項資金若有餘額,再按規劃按因素法計算分配補助資金。東部地區只分配獎勵資金,不分配補助資金。其中:
1.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標準:中西部地區每公里獎勵4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獎勵20萬元。
2.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標準:每1萬立方米/日獎勵40萬元。
3.實際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獎勵標準:與“十一五”規劃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減排目標掛鈎,具體獎勵係數設1、1.1、1.2三個檔次。獎勵基數為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之和。
4、補助資金分配按“十一五”國家規劃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兩個因素分配。管網建設長度、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占補助資金的權重分別為70%、30%。
第九條 專項資金分配公式如下:
東部地區分省(市)專項資金分配額
=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 COD減排獎勵
中西部地區分省(區、市、兵團)專項資金分配額
=(實際新增管網建設長度獎勵+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獎勵+COD等減排獎勵)+[(規劃內該地污水處理需配套管網總長度/規劃內中西部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需配套管網總長度合計)*(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70%)]+[(規劃內該地新增污水處理能力/規劃內中西部地區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合計)*(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模*30%)]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將專項資金獎勵、補助到第五條範圍的具體項目。獎勵、補助標準如下:
1、配套管網已建成並使用的,中西部地區每公里獎勵標準為4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獎勵標準為20萬元。
2、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每增加1萬立方米/日獎勵40萬元。
3、完成及超額完成“十一五”規劃年度COD減排目標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4、採取上述獎勵措施後,當年未用完的專項資金,用於第五條範圍內的在建配套管網建設,中西部地區每公里補助20萬元、東部地區每公里補助10萬元。
5、已享受在建管網每公里補助20萬元或10萬元的項目,建設完成投入使用後每公里再獎勵20萬元或10萬元。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第五條範圍內的項目進行合理排序:
1、優先考慮重點流域區域內污水處理能力大的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2、重點考慮水源地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3、兼顧廢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鎮的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4、已納入“十一五”規劃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污水處理廠的管網完善工程建設。
5、第五條範圍的其他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下達和使用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按規定範圍、標準將專項資金獎勵和補助到省級財政部門,具體項目由各地確定。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下撥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明確具體實施項目,並及時將資金按規定撥付到項目所在地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專項資金後2個月內將具體實施項目清單(或預算下達檔案)報財政部備案。未按要求報財政部備案的,視同未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處理,情節嚴重的,扣減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快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完善項目審批(核准)手續,抓緊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籌措配套建設資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資金投入的長效機制,確保規劃目標穩步實施。
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將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統籌使用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的各類資金,防止重複安排。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深化污水處理運營和管理機制改革,促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管網建設、收費制度、運行成本等各項政策綜合配套協調,形成綜合治理體系。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財政部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另發),並於年度終了1個月內向財政部匯總報送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另發)。經審核確認的績效評價報告將作為獎勵資金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財政部授權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或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建成項目運行、主要污染物減排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污水處理各類信息報告和評估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專項資金不能按規定時間落實到具體項目、地方配套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以及不能及時並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等的地方,中央財政將適當扣減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對於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核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73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