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第十條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8]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優勢主導產業和安全高效農業發展,根據國家發展現代農業的相關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現代農業的相關政策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各地優勢主導產業和安全高效農業發展、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以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為載體,打造優勢主導產業發展平台,將相關支農資金逐步加以整合統籌使用,同時創新機制,引導社會各方面增加資金投入。
第四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安排要圍繞各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推進優勢產業相對集中開發,實行集約化、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促進形成優勢主導農業產業帶和重點生產區域,不斷提高現代農業生產的示範引導效應。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五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規範。根據客觀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規範地分配資金,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集中資金重點支持糧食生產,向優勢產區傾斜,同時兼顧地區和產業間的平衡。
(三)權責對等,分級管理。明確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要求,強化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分級落實,各負其責。
(四)績效評價,結果導向。建立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績效考評制度,推進形成以結果為導向的分配管理機制。
第六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根據“客觀因素+工作因素”進行分配。“客觀因素”為農業總產值、糧食總產量和耕地面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前3年的算術平均數進行測算。“工作因素”為績效考評結果、地方財政支農資金整合以及項目資金管理等,按照各地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中央財政分配給各省的資金總額為客觀因素分配數額與工作因素分配數額之和。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總產值、糧食總產量和耕地面積等數據,以《中國統計年鑑》發布的為準。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給予適當的定額補助。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九條 中央財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發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立項指南,明確扶持重點、立項條件、工作要求等,並根據當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對各省下達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控制規模。
第十條 各省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發的立項指南和資金控制規模,結合當地現代農業發展實際,會同省級農業(畜牧、水產、農機、農墾)、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看得見、摸得著、有指標、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確定資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點環節,編制立項和資金申請報告並附項目實施方案報財政部備案。立項和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農業主導產業發展狀況、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投入情況、資金整合方案、資金具體用途、組織保障措施和項目預期效益等。
第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上報的立項和資金申請報告以及下達的資金控制規模,撥付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各省按照報送財政部備案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圍繞糧食等優勢主導產業,重點支持以下關鍵環節:
(一)優勢主導產業基地建設。重點支持耕地質量改善,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強化農機具等物資裝備,著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二)農業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支持推進集中連片開發,規模化經營;按照生態、安全、高效、可持續的要求,支持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建設,推進標準化生產。
(三)先進適用農業技術推廣套用。支持農業新品種繁育、品種最佳化改良、新技術引進以及節水節肥、先進耕作、健康養殖、病蟲害防治等重大農業技術推廣套用,強化農民科技培訓。
(四)農業產業化經營。支持農產品加工,培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支持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企業利益聯結機制,推動建立一批集優勢產業生產和加工於一體的現代農業企業群體。
各地根據當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水平,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針對制約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方面,每項主導產業選擇一、兩個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建設主要用於參觀的“示範園區”等“形象工程”。
第十三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撥付給地方後,由各地根據經審查的立項申請報告中規定的資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建造房屋、購置車輛、通訊器材以及發放人員工資補貼等與主導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經費。地方財政可根據管理工作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從自有財力中適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採取貸款貼息、以獎代補、以物代資、先建後補等多種投入引導手段支持主導產業發展,儘量減少對企業的直接無償投入,避免採用容易形成剛性支出和體制性補助的方式。

第五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要實行公示制、報賬制等有效管理辦法,陽光操作,規範管理。同時實行動態管理,中央財政對各省同一主導產業的具體環節,連續扶持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切實加強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條 中央財政將建立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考評制度,上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立項的優勢主導產業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農口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的,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具體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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