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目的
節能、降耗、減污、增效
消滅(或減少)產品上的有害物質,減少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產成本,以減少對人類健康環境的危害。
宗旨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的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思路
判明資源能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部位,分析資源能源消耗高和廢棄物產生部位,提出減少資源能源消耗、減少和消除廢棄物的方案。
益處
對於企業,可以真正降低成本,降低企業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對於國家,真正包含的國家的節能減排的中心任務,是中國向世界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舉措。對於地方政府,是完成國家規定的節能減排任務的重要方法和途徑。
法規
暫行
每個地方的暫行辦法不同,如東莞市的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市獎勵30萬,廣東省的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省獎勵5萬,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對珠三角的港資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獎勵19萬,還有節能減排的項目支持。詳細政策可以登錄相關的政府網站查詢.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
為全面推行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並審議通過了《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解振華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四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管理全國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範圍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企業,可以自願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標。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九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初選名單,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確定,每年發布一批,書面通知企業,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確定,書面通知企業,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
第十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內,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公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二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擬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計畫,並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計畫的內容、程式組織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三條 清潔生產審核程式原則上包括審核准備,預審核,審核,實施方案的產生、篩選和確定,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等。
(一)審核准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畫;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資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實施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分析,提出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並進行方案的初步篩選;
(五)實施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和結果、清潔生產方案匯總和效益預測分析、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畫等。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託行業協會、清潔生產中心、工程諮詢單位等諮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式的技術人員;
(三)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務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企業應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送當地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七條 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送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提出的實施計畫,組織和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諮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立國家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發布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導向目錄和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指南,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培訓,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培訓,建立地方清潔生產專家庫。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以及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後成效顯著的企業,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表彰,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國家重點投資計畫和地方投資計畫時,應當將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條 排污收費可以用於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對符合《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
第二十四條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二十五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者相關費用科目。
第二十六條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第十條規定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企業委託的諮詢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內容、程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公布其名單。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軍工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及時公布。
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工程。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本行業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按照本地區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確定本地區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並組織落實。
第九條 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於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中央預算用於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生產重點項目。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諮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重點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並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准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誌,並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促進清潔生產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未達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標、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列入前款規定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採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採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採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餘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採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範,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註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
第二十三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和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
建築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應當採用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採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餘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自願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定。該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等認證的規定,委託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範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自願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定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三條 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用於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註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程式
準備
重點是取得企業高層領導的支持和參與,組建清潔生產審核小組,制定審核工作計畫和宣傳清潔生產思想。
一領導支持
1、宣講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無形資產、技術進步
2、闡明投入: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必要的時間投入;監測設備和監測費用的必要投入;編制審核報告的費用,以及可能的聘用外部專家的費用。
二組建審核小組
1、成立清潔生產審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技術、工藝、環保、管理、財務、生產等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確定企業當前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組建並檢查審核工作小組的工作情況;對清潔生產實際工作做出必要的決策;對所需費用作出裁決。
2、成立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副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管理部門、技術部門、生產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管理、技術、環保、工藝、財務、採購及生產車間的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審核重點,制定審核計畫,根據計畫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工作。
三制定工作計畫
審核小組成立後,要及時編制審核工作計畫表,包括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完成時間、責任部門及負責人、考核部門及人員、產出等等。
四開展宣傳教育
1、目的:使企業全體員工了解清潔生產的概念和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和作用,澄清模糊認識,克服可能存在的各種思想障礙,自覺參與清潔生產工作。
2、宣傳教育分三個層面,即廠級、部門級、班組級宣傳培訓。在開展清潔生產初始以廠級培訓為主,一般通過上大課開培訓班等形式進行。部門級培訓一般在啟動清潔生產審核後,部門根據企業總體推進計畫,制定宣傳計畫並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班組級宣傳培訓主要集中在生產班組進行。
3、宣傳的方式:利用企業的各種例會、廣播、板報、電視錄像、下達檔案、組織學習、舉辦培訓班、印發簡報、開展民眾性徵文、提合理化建議活動等形式,進行清潔生產概念和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和作用的宣傳教育活動,澄清模糊認識。
4、宣傳內容:清潔生產及清潔生產審核的概念;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和作用;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內容與要求;本企業鼓勵清潔生產審核的各種措施;本企業各部門已取得的審核效果及具體做法。
5、操作要點:宣傳要制定宣傳計畫;以例會、班組會形式進行宣傳的,要有會議記錄;對清潔生產的相關知識、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進展情況要以簡報的形式發至有關領導、科室、車間等等。
預審
預評估,是從生產全過程出發,對企業現狀進行調研和考察,摸清污染現狀和產污重點並通過定性比較或定量分析,確定審核重點。工作重點是評價企業的產污排污狀況,確定審核重點,並針對審核重點設定清潔生產目標。
一組織現狀調研(企業概況、環保狀況、生產狀況、管理狀況等)。該步驟由生產、環保、管理等部門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現狀調研。
二進行現場考察(生產過程、污染、能耗重點環節、部位)該步驟由生產、環保、管理等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考察,發現生產中的問題。
三評價產污排污狀況(產污和排污現狀分析、類比評價)。該步驟由環保、技術等部門對本企業的產污原因進行初步分析並作出評價。
四確定審核重點(套用現狀調查結論,分析確定審核重點)。該步驟由審核領導小組根據所獲取的信息,列出企業的主要問題,從中選出若干問題或環節作為備選審核重點。
1、備選重點的部門:如生產車間、工段、操作單元、設備、生產線、污染物產生的流程等。
2、備選重點的條件:污染嚴重的環節或部位;消耗大的環節或部位;環境及公眾壓力大的環節或問題;嚴重影響或威脅正常生產構成生產“瓶頸”的部位;在區域環境質量改善中起重點作用的環節等。一般以消耗大或污染較重的環節或部位作為清潔生產審核備選重點,一般為3-5個。
3、確定審核重點的方法:根據各備選重點的廢棄物排放量、毒性和消耗等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論證後,可採用審核小組成員投票的方法,選定審核重點。通常是污染最嚴重、消耗最大的部位定為第一輪審核重點,同時要綜合考慮資金、技術、企業經營目標、年度計畫等綜合因素。
五設定清潔生產目標(針對審核重點,設定清潔生產目標)
審核重點確定後,由審核領導小組制定明確的清潔生產目標:即審核重點實行清潔生產後要達到的要求。
1、設定目標的類型
目標:指本輪清潔生產審核需達到的目標,包括環保目標和能耗、水耗、物耗、經濟效益等方面的目標。
中長期目標:指持續清潔生產,不斷進行完善或進行重大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後所達到的水平和能力。中長期目標的時間一般為2-3年。
2、設定目標的原則:先進性;可操作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經濟效益明顯。
3、應考慮的因素:環境管理要求和產業政策要求;企業生產技術水平和設備能力;國內外類似規模的廠家水平;本企業歷史最好水平;企業資金狀況。
六提出和實施無低費方案(貫徹邊審核邊實施的原則)
無低費方案是指不需或較少投資即可使問題得以解決的方案。該步驟可由管理、生產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通過座談、諮詢、現場察看、發放清潔生產建議表等方式,廣泛發動職工針對各自的工作崗位提出無低費方案,具體可圍繞以下方面進行:
1、原輔材料和能源方面。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不宜訂購過多原料,特別是一些會損壞、易失效或難以儲存的原料;對原料的進料、倉儲、出料進行計量管理,堵塞各種漏洞和損失;對進廠的原料進行檢驗,對供貨進行質量控制。
2、技術工藝方面。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增添必要的儀器、儀表和自動檢測指示裝置,提高生產工藝的自動化水平;對生產工藝進行局部調整;調整輔助劑、添加劑的投入等。
3、設備方面。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改進並加強設備定期檢查和維護,減少跑冒滴漏;及時修補、完善輸熱和輸氣管道的隔熱保溫。
4、過程控制方面。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選擇在最佳配料比下進行生產;增加和校準檢測計量儀表;改善過程控制及線上監控;調整最佳化反應的參數,如溫度、壓力等。
5、產品方面。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改進包裝及其標誌或說明;加強庫存管理;包裝材料便於回收利用或處理、處置。
6、產生廢棄物方面。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對液體廢棄物採取沉澱、過濾後進行收集的措施;對固體廢棄物採取清洗、挑選後回收的措施;對蒸汽採取冷凝回收的措施。
7、管理狀況。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清潔作業,避免雜亂無章;減少物料流失並及時收集;嚴格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程。
8、員工素質方面。常見的無低費方案有:加強員工技術與環境意識的培訓;採用各種形式的精神與物質激勵措施。
審核
建立審核重點物料平衡,進行廢物產生原因分析。本階段的工作重點是實測輸入輸出物流,建立物料平衡,分析廢物產生原因。
一準備審核重點資料(收集資料,編制工藝、設備流程圖)。該步驟由生產、環保、管理等部門收集已確定審核重點的相關資料,力求資料齊全。
二實測輸入輸出物料(實測、匯總數據)。該步驟由生產部門按照審核工作小組提出的要求,實測輸入輸出物料,依標準採集數據,環保計量部門配合。
實測時間和周期:對周期性(間歇)生產的企業,按正常一個生產周期(即一次配料由投入到產品產出為一個生產周期)進行逐個工序的實測,而且至少實測三個周期。對於連續性生產的企業,應連續(跟班)監測72小時。
三建立物料平衡(測算與編制物料平衡圖)。該步驟由生產部門按照實測的數據編制物料平衡圖(物料平衡圖、水平衡圖)。
四分析廢物產生原因(針對審核重點分析廢物產生原因)。審核工作小組組織環保、生產、技術、工藝等部門分析廢棄物產生原因,提出解決辦法。
一般從以下方面分析廢物產生原因
1、原輔材料和能源(純度、儲運、投入量、超定額、有毒有害、清潔能源等)
2、技術工藝(轉化率、設備布置、轉化步驟、穩定性、需使用對環境有害的物料等)
3、設備(破、漏、自動化水平、設備間配置、維護保養、設備功能與工藝匹配等)
4、過程控制(計量檢測分析儀表、工藝參數、控制水平)
5、產品(儲運破漏、轉化率、包裝)
6、廢棄物(廢棄物循環與再利用、物化性狀與處理、單位產品廢物產生量與國內外先進水平)
7、管理(管理制度與執行、與滿足清潔生產需要)
8、員工(素質與生產需求、缺乏激勵機制)
五提出和實施無低費方案(針對審核重點)。由審核工作小組提出方案,生產部門具體實施。
篩選
針對廢物產生原因,提出方案並篩選。本階段的工作目的是通過方案的產生、篩選、研製,為下一階段的可行性分析提供足夠的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
一產生方案(廣泛發動民眾徵集,全員參與,保質保量)。由審核工作小組組織全員徵集,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專家組參與、指導。
1、徵集方式:召開車間工人、管理人員和廠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廣開言路、集思廣益;設立合理化建議箱,收集單位和個人意見。
2、方案基本類型:加強管理;原輔材料改變與能源替代;改進工藝技術;最佳化生產過程控制;廢棄物回收利用和循環使用;員工激勵及素質提高;設備維護與更新;產品更新與改進。
二分類匯總方案(對所有方案按八個方面列表筒述與預估)。由審核工作小組按可行的方案、暫不可行的方案、不可行的方案進行分類匯總。
三篩選方案(初步篩選或權重總和計分排序篩選與匯總)。由審核工作小組組織環保、技術、工藝、生產等部門對方案進行篩選,篩選出3-5箇中高費方案。
四研製方案(進行工程化分析,提供二個以上方案供可研)。由生產、技術、工藝等部門對方案進行研製,供下一階段作可行性分析。
五繼續實施無/低費方案(實施經篩定的可行無/低費方案)
六核定並匯總無/低費方案實施效果(階段性成果匯總分析)
對已實施的無/低費方案(包括預評估、評估階段已實施的)進行匯總。匯總的內容包括方案序號、名稱、實施時間、投資、運行費、實施要求、實施後可能對生產狀況的影響,經濟效益和環境效果。
七編寫清潔生產中期審核報告(階段性工作成果總結分析)
分析
對所篩的中高費方案進行可研分析與推薦。本階段的工作重點是,在結合市場調查和收集一定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方案的技術、環境、經濟的可行性分析和比較,從中選擇和推薦最佳的可行方案。
一進行市場調查(涉及產品結構調整、新的產品、原料產生時進行)。組織人員了解市場需求、預測市場動態,向專家諮詢,工藝技術人員進行測算,確定方案。
二進行技術評估(工藝路線、技術設備、技術成熟度等)。由技術部門提供查新檢索資料,對方案的先進性、實用性、可操作性進行技術評估。
三進行環境評估(資源消耗、環境影響及廢物綜合利用等)由環保、節能等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對方案的廢棄物數量、回收利用、可降解性、毒性、有無二次污染等情況進行環境評估。
四進行經濟評估(現金流量分析和財務動態獲利性分析)。由財務部門提供損益表、負債表,對方案的投資償還期、淨現值、淨現值率、內部收益率進行經濟評估。
五推薦可實施方案(確定最佳可行的推薦方案)。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按照技術先進實用、經濟合理有利、保護環境的要求,對方案進行評審,確定清潔生產方案。
最佳的可行方案是指該項投資方案在技術上先進適用、在經濟上合理有利、又能保護環境的最優方案。
實施
實施方案,並分析、驗證方案的實施效果。本階段工作重點是:總結前幾個審核階段已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的成果,統籌規劃推薦方案的實施。
一組織方案實施(統籌規劃、籌措資金、實施方案)
二匯總已實施的無/低費方案的成果(經濟效益、環境效益)
三驗證已實施的中/高費方案的成果(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綜合評價)
四分析總結已實施方案對組織的影響(實施成效對比宣傳)
持續
制定計畫、措施持續推行和編寫報告。本階段的工作重點是:建立推行和管理清潔生產工作的組織機構、建立促進實施清潔生產的管理制度、制定持續清潔生產計畫以及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一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組織(任務、歸屬與專人負責)
二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管理制度(管理、激勵與資金)
三制定持續清潔生產計畫(工作、實施、研發與培訓)
四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全面工作成果總結分析
清潔生產審核先是對組織現在的和計畫進行的產品生產和服務實行預防污染的分析和評估。在實行預防污染分析和評估的過程中,制定並實施減少能源、資源和原材料使用,消除或減少產品和生產過程中有毒物質的使用,減少各種廢棄物排放的數量及其毒性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