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財政部、環保總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112號)以及《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省政府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6〕152號)、《市政府關於加強節能工作和發展循環經濟的意見》(揚府發〔2006〕163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要求,區政府設立廣陵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是專門用於促進節能和循環經濟發展,支持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的壓力,推動全區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規範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引導、專款專用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對象、範圍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是在揚州市廣陵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內部管理規範的企業及單位。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運用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技術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節能減排重點領域、關鍵技術,節能、環保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的研發、推廣和套用項目;
(三)淘汰落後的高耗能設備項目;
(四)企業通過技改、清潔生產和環保新技術實現大幅度減排或零排放項目;
(五)鄉鎮、街道、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考核獎勵;
(六)節能管理能力建設及污染減排監管體系建設。
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列入國家、省、市、區節能行動的重點耗能企業,優先支持與區節能、環保主管部門簽訂節能志願協定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責任書的企業,以及國家和省、市級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以獎代補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責任制考核和獎勵
第七條 按照區政府與各鄉鎮、街道,各園區及相關部門簽訂的節能減排責任書以及區發經委和環保局與相關重點企業簽訂的自願協定書的各項指標和工作任務進行考核。
(一)各鄉鎮、街道,各園區及相關部門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目標各獎勵1萬元;未完成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目標不予獎勵。
(二)對相關企業的考核獎勵
1、對採用先進的節能技術、設備和工藝改造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且技術設備購置額超過30萬元,年節能量折標準煤100-200噸的項目,單個項目獎勵2萬元; 年節能量折標準煤200噸以上的項目,單個項目獎勵3萬元。
2、對研究開發節能新技術工藝和設備,通過相關部門的鑑定驗收或獲得國家專利證書,節能率達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場規模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3、對淘汰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耗能設備和工藝,使用節能型設備和工藝,淘汰規模在20萬元以上,單個項目獎勵2萬元。
4、淘汰4蒸噸以下燃煤設施,按每蒸噸1萬元予以獎勵。
5、完成年初下達COD或SO2減排任務的企業,每噸獎勵 0.1萬元(不包括污水處理廠和火電企業)。
6、通過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實現零排放的企業,每家獎勵10萬元,在原有基礎上削減60%的獎勵5萬元。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
第八條 區財政局、發經委和環保局根據國家和省、市節能減排的預算安排重點及節能減排任務指標,於每年六月份前發布節能減排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申報具體事宜。
第九條 申報的專項資金獎勵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企業開展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有節能減排的規劃和實施方案,總投資應達到一定的規模。項目實施單位根據申報重點,做好申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申報專項資金獎勵項目的申報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
(二)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書或自願協定書;
(三)項目實施前能源消耗量或污染物排放量權威機構的核定意見;
(四)立項檔案和符合規範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五)當年技術設備購置發票及匯總清單;
(六)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和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的檢測審計報告;
(七)項目驗收材料;
(八)項目竣工的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屬於節能、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項目,可向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及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各地會商審核後上報區發經委、財政局;減排方面的項目向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及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各地會商審核後上報區環保局、財政局。區直企業和單位直接上報區主管部門和財政局。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發經委和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各企業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當年資金規模和評審意見,對列入項目資金獎勵計畫的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區財政局下達項目獎勵資金。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區財政局、發經委、環保局共同負責。
(一)區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
1、確定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
2、會同區發經委、環保局確定年度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
3、審核並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和國庫直接支付原則下達項目預算;
4、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和績效情況。
(二)區發經委主要負責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對節能方面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
1、確定專項資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2、根據節能工作重點,提出年度項目計畫;
3、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
4、對各鄉鎮、街道,各園區,相關部門以及重點企業節能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5、負責對列入項目計畫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三)區環保局主要負責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對減排方面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
1、根據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制定年度減排計畫;
2、發布相關的減排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
3、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畫並組織申報評審;
4、對各鄉鎮、街道,各園區,相關部門以及重點污控企業減排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5、負責對列入項目計畫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區財政局、發經委和環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了解項目實施後節能目標和減排指標的實際效果,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進行檢查、評估,確保專項資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與財務處理。專項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核實後直接撥付到有關鄉鎮、街道,園區,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 省、市已給予獎勵的節能減排項目區財政各專項資金不重複安排。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並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二)已享受獎勵資金補助的企業,經複查節能減排效果達不到申報時規定要求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發經委和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