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辦法

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辦法

《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辦法》是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一項關於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的檔案。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辦農衛發〔2009〕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加強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現將《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 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 鄉鎮衛生院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統籌城鄉衛生事業發展,提高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增強鄉鎮衛生院的服務能力,為農民民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根據財政部、衛生部有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部、衛生部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以下簡稱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

第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確定或協調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參與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區域內所有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所有制、機構等級、隸屬關係和經營性質,均應服從安排。

第四條 支援隊員參與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時間應當計算為衛生支農的時間。

第五條 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要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注重實效、保證質量的原則。把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與其他形式的城市衛生支農工作有效結合,建立完善相應的績效考核制度。

第六條 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的任務是:採取臨床服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規範管理等多種方式,提高鄉鎮衛生院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為農村培養一支留得住、用得上、懂技術、會管理的隊伍,使鄉鎮衛生院能夠切實承擔起維護農民健康的責任。

第二章 項目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項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組織實施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

第八條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城市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選派政治素質高、醫德醫風好、專業技術精、身體健康的醫務人員組成醫療隊,到鄉鎮衛生院開展支援工作。

第九條 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制訂項目規劃,組織項目申報,制訂項目管理辦法,部署年度項目工作,對項目進行督導檢查等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省(區、市)項目實施方案,部署本省(區、市)項目工作,在全省範圍內選派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開展項目督導檢查,總結項目工作等。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項目實施方案,了解本地區鄉鎮衛生院支援需求,開展項目督導檢查,總結項目工作,選派滿足受援衛生院需求的支援隊員等。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項目日常管理,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掌握本地區受援衛生院的需求,組織受援衛生院制定受援計畫、確定工作目標,幫助和指導受援衛生院為支援隊員創造工作、生活條件等。

第十條 項目省(區、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成立主管領導任組長,相關業務部門為成員的領導工作小組,建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工作協調製度,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項目實施方案報送衛生部備案。

第十二條 每年度項目結束後,項目省(區、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逐級報送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成效、存在問題和資金使用等有關方面。按照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將項目情況匯總並分類別填寫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情況登記表後,會同本省(區、市)項目工作總結,一併報送衛生部。

第三章 支援、受援單位的職責

第十三條 支援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組織管理,成立領導機構,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計畫,組織本單位醫務人員參加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工作,完成規定的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任務。

第十四條 支援、受援雙方要從受援地區農村居民醫療衛生需求和受援衛生院工作需要出發,簽訂對口支援的書面協定,明確支援工作目標、任務、內容、方式以及雙方的責任、權利等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支援單位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和受援衛生院的需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支援人員的派駐時間和數量。每批支援隊員輪換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以確保支援工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十 支援單位要幫助受援衛生院培養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受援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受援衛生院應當妥善安排支援隊員的工作與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確保支援隊員順利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支援單位要對支援隊員進行支援前的培訓,介紹鄉鎮衛生院工作的特點、支援任務、目標以及有關政策措施等。

第十八條 支援單位負責發放支援隊員參加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期間的工資待遇,確保其支援期間的福利待遇、崗位、職務、職稱等不低於支援前。

第十 支援單位應當把支援隊員在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工作期間的表現納入定期考核範疇。對工作成績突出者,應當在崗位聘用、職稱晉升、進修學習、提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 受援衛生院負責支援隊員的日常管理,在其支援工作結束時提出書面考核意見,由其所在單位納入個人檔案,作為職稱晉升和年度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 支援隊員在支援期間由支援單位和受援單位共同管理,以受援單位管理為主。

第四章 支援隊員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支援隊員應當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選派和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支援隊員應當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結合受援衛生院的實際情況和當地農民民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在確保醫療質量和病人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開展支援工作。

第二十 支援隊員的具體職責主要包括:充分發揮自身專業技術優勢,承擔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開展巡回醫療、健康教育和公共衛生服務;組織技術培訓、查房會診、手術示範、病例討論、專題講座;指導受援衛生院完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幫助受援衛生院開展適宜技術和被核准的或具備條件的診療項目,逐步滿足廣大農民民眾基本衛生服務需求。

第二十五條 支援隊員應當把維護農民民眾的健康放在首位,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潔行醫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支援隊員要大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識。

第二十七條 支援隊員應當自覺接受受援衛生院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衛生院發放的獎金、津貼等任何費用。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衛生部門協商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及時將資金分配到項目實施單位,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九條 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專項資金主要補助支援單位,用於支援隊員的交通、一伙食補貼以及為受援衛生院配備生活設施,解決對口支援期間隊員的生活需要等。

第三十條 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加強資金管理,做到專賬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滯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項目省(區、市)應當按照財政部、衛生部《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24號),財政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的通知》(財辦社〔2006〕23號)和衛生部、財政部相關檔案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專項資金,不得超標準、超範圍支出。項目組織管理、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工作經費不得擠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衛生部通過抽查的方式對項目省(區、市)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十 項目省(區、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督查情況和考核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衡量支援、受援單位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並與以後年度項目資金安排掛鈎。

第三十五條 對沒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支援、受援雙方簽訂的協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於違反廉潔行醫有關規定的支援隊員,由受援衛生院向支援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支援單位應當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支援隊員在工作期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 對違反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各項目省(區、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尚未納入中央財政支持範圍的地方開展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項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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