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設規劃》的通知
發改社會[2016]2439號
“十二五”以來,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不斷加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投入力度,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基礎設施條件明顯增強。但整體上看,醫療衛生服務供給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要求和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仍存在較大差距,總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等供給側結構性問題依然突出。一是多重健康挑戰疊加,公共衛生仍是薄弱環節;二是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對婦幼健康服務能力提高提出新的要求;三是縣域內治療大病能力距離實現醫改任務還有一定差距;四是區域內腫瘤、心腦血管病等疑難病症診治能力亟待提升;五是中醫藥傳承和創新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國辦發〔2015〕14號)和《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國發〔2016〕15號),在總結“十二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經驗的基礎上,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制定《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中心,以推進醫療衛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著力強基層、補短板、最佳化資源布局,著力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著力提升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需求的服務能力,打造健康中國。
(二)發展目標
到2020年,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全面改善醫療衛生薄弱環節基礎設施條件,明顯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同步推進機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最佳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構建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體系完整、分工明確、功能互補、反應及時、密切協作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為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實保障。
(三)建設原則
一是統籌規劃。切實落實“十三五”時期健康和衛生領域重大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推進協同整合,注重發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整體效率。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中央投資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現有資源等實際情況,支持縣級及以上相關機構建設;地方政府發揮組織能力強、貼近基層、獲取信息便利的優勢,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二是問題導向。圍繞健康需求和醫療衛生服務短板,針對民眾最急迫、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重點加強公共衛生、基層醫療、婦幼健康服務、疑難重症診治、中醫藥傳承創新和人口健康信息化等建設,支持建設一批重點項目,改善預防保健和看病就醫的條件。
三是協調發展。中央投資進一步加大向基層、貧困地區和公共衛生領域傾斜力度,促進醫療資源向基層和中西部地區流動,逐步縮小城鄉、地區間醫療衛生資源差異,加快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
四是務求實效。參照相關建設標準,在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條件的基礎上,立足地方發展實際,量力而行,確保功能適用,防止規模無序擴張,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到項目建設全過程。
五是改革引領。注重服務體系建設與公立醫院改革、分級診療制度建立等重大改革同步推進,做好增加投入與制度建設、改善基礎設施與提升軟體環境有機結合。
二、建設任務
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包括健康扶貧、婦幼健康保障、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疑難病症診治能力、中醫藥傳承和創新、人口健康信息化等工程建設。
(一)健康扶貧工程
1、建設目標。以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為重點,全面加強縣級醫院業務用房建設,確保每個縣(市、區)建好1-2所縣級公立醫院(含中醫院),提升縣域綜合服務能力,力爭到2020年,每千人口縣級醫療機構床位數達到1.8張左右,醫療技術水平能夠滿足縣域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相關專科危急重症搶救與疑難病轉診、突發事件現場醫療救援,以及常見腫瘤的規範化治療和鎮痛治療的需要,為實現縣域內就診率達到90%任務目標提供設施保障。
2、建設任務。支持縣域內千人口床位數不達標、業務用房面積缺口較大(含危房改造)的縣級醫院建設。重點提升住院服務能力和遠程醫療服務能力,新增床位要向婦產、兒科、中醫、精神、老年病等領域傾斜。允許在新區建設縣級醫院分院,或在醫療資源短缺、覆蓋人口多、距離主城區較遠的地區依託中心鄉鎮衛生院建設縣級醫院分院,確保縣域內優質資源覆蓋到所有人群,提高整體水平和運行效率。
2017年起,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項目建設,相關建設資金由地方政府負責籌集。
3、建設標準。一是依據《綜合醫院建設標準》、《中醫醫院建設標準》,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支持縣級醫院改擴建業務用房,改善就醫環境。二是縣域內縣級公立醫院總床位數原則上按每千人口1.8張控制(其中,中醫醫院按每千人口0.55張控制),老少邊窮地區10萬人口以下的縣原則上床位數不超過200張。
(二)婦幼健康保障工程
1、建設目標。以廣大婦女兒童公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保健為出發點,全面改善婦幼健康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條件,強化危重孕產婦救治與新生兒救治能力,提升婦幼保健服務水平。到2020年,力爭實現省、市、縣三級都有1所政府舉辦設施齊全的婦幼健康服務機構,保障全面二孩政策順利實施。
2、建設任務。支持業務用房面積短缺的省、市(地)、縣三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建設,重點建設圍產期保健、新生兒疾病篩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功能和產科、兒科、中醫科等醫療功能業務用房。
3、建設標準。省、市(地)、縣三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公共衛生業務用房面積分別按照60平方米/人、65平方米/人、70平方米/人計算,人指編制人數且分別不超過160人、90人、70人。設定床位的,醫療業務用房面積按照200床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每張床分別按88平方米、85平方米、82平方米的標準另行增加建築面積。
(三)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提升工程
1、建設目標。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升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力爭到2020年,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都有達到生物安全三級水平的實驗室;嚴重威脅民眾健康的職業病、傳染病、地方病、結核病等得到有效防控,將各類傳染病疫情維持在低流行水平;進一步完善血站服務體系,確保與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相適應;綜合監督執法網路進一步完善;緊急醫學救援能力得到加強。
2、建設任務。依據統一的建設標準和規範,填平補齊,改擴建業務用房,配置必要設備,全面提高服務能力。一是加強省、市(地)、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用房建設。二是加強現有省級職業病、傳染病、地方病、結核病等防治機構建設。三是支持省級血液中心、地市級中心血站改擴建業務用房、購置醫學裝備和採血車輛。四是支持省、市兩級衛生監督機構建設。五是依託具備一定軟、硬體基礎的醫療衛生機構,建設11個衛生應急移動處置中心,配備可移動的現場急救等專業技術裝備、後勤保障裝備等。支持14個未建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的省份新建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
3、建設標準。各類公共衛生機構建設標準如下:
一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確定建設規模。
二是獨立建制無床位的省級職業病、傳染病、地方病、結核病等公共衛生機構參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執行;有床位的參照《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確定項目建設規模。
三是血站建設面積指標參照下表執行。
四是省、市(地)級衛生監督機構規模分別按照45平方米/人、地市級47平方米/人計算,人指編制人數。鼓勵地方利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其它公共衛生機構騰退用房進行改造建設,或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其它公共衛生機構合併建設,重點加強業務用房建設,不得違規建設行政辦公用房。
五是國家衛生應急移動處置中心和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按照相關指導方案建設。
(四)疑難病症診治能力提升工程
1、建設目標。針對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腫瘤、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重點病種,完善區域內學科建制,在全國範圍內遴選約100所特色優勢突出、醫療技術水平較高、有傑出的學科帶頭人及合理的人才梯隊、輻射帶動能力較強的省部級醫院支持建設,顯著提升省域內相關專科綜合診治能力和技術水平。
2、建設任務。一是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支持醫院業務用房改擴建,提高醫院信息化整體水平,使其與承擔的醫療、教學、科研等任務相匹配。二是購置必要的醫學裝備,重點支持當前急需或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學科。三是加強院內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整合醫學科研優勢資源,大力提高醫學自主創新能力和重大科技攻關能力。
3、遴選標準。建設項目從現有省部級醫院中遴選,重點考察臨床診療、科研水平、人才梯隊等方面能力。具體遴選標準和程式另行印發。
(五)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
1、建設目標。進一步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發揮中醫藥防治特色優勢,重點支持約90所重點中醫醫院(含少數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下同)和10所左右省級中醫藥科研機構(含民族醫藥科研機構)開展傳承創新能力建設,推動中醫藥服務資源和臨床科研有機結合,中醫藥傳承創新條件明顯改善、能力顯著提升、機制更加健全、成果不斷湧現,促進中醫藥全面振興發展。
2、建設任務。一是中醫醫院重點加強臨床協同研究用房、重點專科用房、中醫醫療技術中心、經典病房、名老中醫專家傳承工作室、中藥製劑室等方面建設,滿足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需要,在全國範圍內打造若干中醫藥繼承和自主創新的平台;二是中醫藥科研機構主要按照《科研建築工程規劃面積指標》,填平補齊,重點加強實驗室和研究室建設,提升研究創新能力。
3、遴選標準。依託省市級重點中醫醫院和部分省級中醫藥科研機構開展建設,以中醫特色優勢突出和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為重點,主要考察中醫藥特色優勢、臨床診療水平、科研成果和人才培養等方面指標,同時考慮到民族醫藥發展扶持政策,適當放寬對民族醫醫院遴選要求。具體遴選標準和程式另行印發。
(六)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設
在全國人口健康信息化總體框架下,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實施建設。以省級為主體,按照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套用功能指引,充分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充分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新興信息技術,實現公共衛生、計畫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管理、綜合管理等六大業務套用系統的數據匯聚和業務協同。具體建設方案另行印發。
三、資金安排
(一)資金來源。《規劃》建設所需投資主要由中央專項建設資金和地方財政性資金籌措解決。
1、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財力狀況,從2016年開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劃相關內容建設。除中央預算內投資外,地方要發揮主體責任加大投入,加強規劃組織實施。
2、各省(區、市)年度中央投資補助切塊額度,根據各地人口總數、國家建設標準、發展現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最終下達額度按照實際申請情況調整。
3、中央投資支持的項目所需配套資金由地方政府籌集解決。對於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取消貧困地區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配套資金。未納入中央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財政性資金,統籌安排建設。
(二)中央投資補助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的30%、60%和80%的比例進行補助(定額補助項目除外),西藏自治區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區項目建設資金全部由中央投資安排解決,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所有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實行最高限額控制。
最高限額和定額補助額度如下:
1、健康扶貧工程建設項目。縣級醫院建設項目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東部不超過2000萬元,中部不超過4000萬元,西部不超過5000萬元。
2、婦幼健康保障工程建設項目。省、市、縣級機構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分別不超過5000萬元、2500萬元和1200萬元。
3、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市、縣級機構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分別不超過1500萬元和600萬元。東、中西部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分別不超過5000萬元、2億元,省級職業病、傳染病、地方病、結核病等防治機構和血液中心分別不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
4、疑難病症診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設項目。每個項目中央投資補助最高不超過1.5億元。
5、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建設項目。每個項目中央投資補助最高不超過1億元。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政府投入。地方政府切實履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投入和保障主體責任,多渠道落實配套資金,堅決杜絕醫療衛生機構負債建設。地方政府要無償劃撥項目建設用地,減免各種建設配套費用等,降低建設成本。
(二)加強改革配套。一是加快實施分級診療制度,推動醫療衛生工作重心和資源下沉,在改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施條件的同時,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二是積極轉變衛生服務模式,提升醫療衛生信息化水平,推動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分工協作和上下聯動。三是最佳化醫療衛生資源布局,控制公立醫院規模無序擴張,合理把控公立醫院床位規模、建設標準和大型設備配置,為社會辦醫留出空間。
(三)嚴格項目管理。嚴格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標準以及中央管理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要切實履行建設程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嚴格執行相關建築技術規範,堅持規模適宜、功能適用、裝備適度、運行經濟和可持續發展。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保障中央資金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
(四)納入項目儲備庫。省級發展改革、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劃明確的項目建設標準等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建立項目儲備庫,並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模組)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實行動態管理。未列入項目儲備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的項目不得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
(五)加強全過程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一步建立健全縱橫聯動協同監管機制,力求實現事前規範審核、事中強化監督、事後嚴格考核的全過程監管,採取稽查、專項檢查、線上監管等多種方式,對下達投資計畫、項目落地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重點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檢查,並將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後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對監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省級有關部門履行監管主體職責,要定期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已完工項目,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委託第三方按照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進行驗收,並定期匯總上報完工項目驗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