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和儲存
中央儲備糧是國家調控糧食市場的重要物質手段,是關係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戰略物資。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糧的企業。
中央儲備糧也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中儲糧總公司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會議精神,不斷推進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政策,與中央各有關部門及各地糧食部門加強協作,不斷提高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為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貢獻力量。
規模和布局
中央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管理和調用
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中央儲備糧:
(一)全國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
(三)國務院認為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輪換和購銷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中央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中央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並徵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意見制定。
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損失與損耗
國家建立中央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並徵求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