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輔導員工作研究分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輔導員工作研究分會隸屬於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由各高校及相關人員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學會簡介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輔導員工作研究分會,簡稱“全國高校輔導員工作研究會”。
英文名稱:Fudaoyuan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FAR)。
該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由各高校及相關人員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隸屬於中國高等教育學會
該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團結全國高校輔導員工作隊伍,加強理論探索和學術研究,交流工作經驗,總結工作規律,提升高校輔導員研究水平和實際能力,打造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高校輔導員隊伍,為我國高校輔導員職業化、專業化建設服務,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務。
該會是非經營性學術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和民政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該會秘書處設在山東大學

業務範圍

該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研究工作:
1. 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及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相關工作研究、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
2. 設立輔導員工作研究專家庫,組建學術專業委員會;
3. 組織輔導員工作論文、著作等成果評選工作;
4. 編印會刊《高校輔導員》。
(二)開展交流工作:
1. 舉辦全國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高層論壇、學生工作部長論壇、研究生工作部長論壇、輔導員工作創新論壇,確定論壇主題;
2. 建設和運行相關網站,為輔導員提供網路交流平台;
3. 組織開展境內外交流。
(三)加強學會自身建設:
1.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等有關會議;
2. 為會員提供諮詢、成果發布與推廣等服務;
3. 做好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組織機構

1、該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該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該會其他重大事宜。
2、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遲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批准同意。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該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查該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4、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通過。理事會定期召開,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該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設立該會的各片會、合作組;
(四)領導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研究會工作計畫;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5、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政治立場堅定、在該會業務領域有較高聲譽的領導、專家擔任,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6、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要事項。
7、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制定該會的中長期工作計畫,確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
8、該會設秘書處辦公室,配備專職主任1名,專職工作人員2—3人,並適當配備兼職人員,負責辦理研究會日常工作。
9、該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秘書長負責,按秘書長授權負責協調各部門工作;
(二)開展溝通交流工作;
(三)在秘書長指導下做好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資產管理

該會經費來源:
(一)山東大學撥付專項經費50萬元作為啟動經費;
(二)會費;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高等教學會授權下收取會員會費,團體會員會費為1000元/年。
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聘請專業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確保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該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對會員公布。
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會設定

顧問: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楊振斌
教育部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馮 剛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書記 王民忠
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 韓俊蘭
遼寧省委高校工委副書記 曲建武
上海市教衛黨委副書記、教委副主任 高德毅
山東省委高校工委副書記 齊秀生
會長:
山東大學黨委書記 朱正昌
副會長:
北京大學黨委常務副書記、副校長 張 彥
清華大學黨委副書記 史宗愷
南開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 楊克欣
東北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 楊曉慧
東北林業大學黨委副書記 孫正林
復旦大學黨委副書記 陳立民
同濟大學黨委副書記 李 昕
武漢大學黨委副書記 王傳中
華中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 謝守成
中南大學黨委副書記 徐建軍
湖南大學黨委副書記 唐亞陽
中山大學黨委副書記 朱孔軍
四川大學黨委副書記 李向成
蘭州大學黨委副書記 李恆濱
秘書長:
山東大學黨委副書記 方宏建
副秘書長:
北京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馬化祥
清華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過 勇
北京師範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梁家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黨委學工部部長 吳 惠
北京科技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何 進
北京交通大學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長 屈曉婷
天津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雷 鳴
大連理工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張言軍
東北師範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李忠軍
復旦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許 玫
上海交通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朱 健
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金海燕
山東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曲明軍
中國海洋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初建松
武漢大學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長 朱 偉
中南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李景升
中山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漆小萍
西南交通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桂富強
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 徐文雄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中文名稱: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輔導員工作研究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Fudaoyuan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FAR)。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由各高校及相關人員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隸屬於中國高等教育學會。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團結全國高校輔導員工作隊伍,加強理論探索和學術研究,交流工作經驗,總結工作規律,提升高校輔導員研究水平和實際能力,打造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的高校輔導員隊伍,為我國高校輔導員職業化、專業化建設服務,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務。
第四條 本會是非經營性學術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和民政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山東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研究工作:
1. 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及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相關工作研究、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
2. 設立輔導員工作研究專家庫,組建學術專業委員會;
3. 組織輔導員工作論文、著作等成果評選工作;
4. 編印會刊《高校輔導員》。
(二)開展交流工作:
1. 舉辦全國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高層論壇、學生工作部長論壇、研究生工作部長論壇、輔導員工作創新論壇,確定論壇主題;
2. 建設和運行相關網站,為輔導員提供網路交流平台;
3. 組織開展境內外交流。
(三)加強學會自身建設:
1.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等有關會議;
2. 為會員提供諮詢、成果發布與推廣等服務;
3. 做好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在中國高等教學會授權下,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定期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培訓、研究、考察和交流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優先在本會出版的期刊上發表文章,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優先在本會網站發布信息、言論;
(七)申請承辦本會組織的各類會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和管理;
(三)向本會反映信息和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後,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如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遲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批准同意。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查本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通過。理事會定期召開,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設立本會的各片會、合作組;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研究會工作計畫;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政治立場堅定、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高聲譽的領導、專家擔任,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制定本會的中長期工作計畫,確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辦公室,配備專職主任1名,專職工作人員2—3人,並適當配備兼職人員,負責辦理研究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秘書長負責,按秘書長授權負責協調各部門工作;
(二)開展溝通交流工作;
(三)在秘書長指導下做好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山東大學撥付專項經費50萬元作為啟動經費;
(二)會費;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高等教學會授權下收取會員會費,團體會員會費為1000元/年。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聘請專業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確保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對會員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批准方可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動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輔導員工作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8年7月10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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