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是2006年1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國性組織。

簡介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students’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是2006年1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國性組織。研究會作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分支機構,秘書處設立在中北大學。
研究會以研究高校學生工作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對象,以促進國內高校學生工作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目的,以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為目標的學術團體。研究會是高校學生工作學術交流的主渠道,是全國高校學生工作人員、大學生之家。研究會始終堅持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學校工作提供借鑑,為學生工作人員提供指導,為大學生提供服務的宗旨,致力於推進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組織開展高校學生工作研究活動,交流國內高校學生工作及高校學生工作研究的信息動態和研究成果,總結高校學生工作的實踐經驗,探索高校學生工作規律,為高校學生工作發展與進步服務;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借鑑國外高校學生工作的有益經驗,促進高校學生工作的發展;配合有關部門對高校學生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高校學生工作隊伍的業務知識和理論水平;為有關部門當好參謀,接受國家和教育部門的研究課題,為領導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反映高校學生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高校學生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編輯出版高校學生工作研究等學術刊物和學會信息動態,組織撰寫學術著作;發布、組織學術課題的研究;以提供大學生的綜合素質為目的,組織面向青年大學生的形式多樣的培訓和資格認證活動。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始終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民主辦會,團結和組織全國高校學生工作者及從事高校學生工作研究的人員,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總結、研究高校學生工作的經驗和規律,以促進高校學生工作的發展,促進高校學生工作隊伍的建設,促進複合型高素質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英文名稱:students’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寫:SARB)。
第二條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生工作研究分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國內高校學生工作者及從事高校學生 工作研究的人員自願參加,以研究高校學生工作理論和實踐問題為對象,以促進國內高校學生工作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為目的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隸屬於中國高等教育學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民主辦會,團結和組織全國高校學生工作者及從事高校學生工作研究的人員,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總結、研究高校學生工作的經驗和規律,以促進高校學生工作的發展,促進高校學生工作隊伍的建設,促進複合型高素質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面向全國學生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提供交流平台,交流國內高校學生工作及高校學生工作研究的信息動態和研究成果,總結高校學生工作的實踐經驗,探索高校學生工作規律,組織全國學生工作研究成果展、優秀成果評選、實踐經驗交流會等系列活動為高校學生工作發展與進步服務;
2、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借鑑國外高校學生工作的有益經驗,促進高校學生工作的發展;
3、配合有關部門對高校學生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高校學生工作隊伍的業務知識和理論水平;
4、為有關部門當好參謀,接受國家和教育部門的研究課題,為領導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5、反映高校學生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學生工作人員提供各種諮詢與服務工作;
6、編輯出版高校學生工作研究等學術刊物和本會信息動態,組織撰寫學術著作;
7、充分發揮研究會推進工作的職能,積極開展課題研究和鑑定、評獎工作,在條件成熟後,定期面向會員發布研究課題;
8、發揮研究會服務學生成長的職能,促進大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的提高,開展面向大學生的各類諮詢、培訓和認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凡承認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條件:
1、高等院校從事學生工作的人員;
2、從事高校學生工作研究的人員;
3、高等院校教師和管理人員;
4、其他熱心和積極支持研究會工作的人員;
5、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二)資深會員條件:
在高校學生工作研究與實踐等方面有突出貢獻和較大影響的教授、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其他相當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家、學者,均可申請資深會員。
(三)名譽會員條件:
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並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本會進行學術交流的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可授予名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條件:
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和按期繳納會費的高等院校、研究所、各類社會團體與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入會程式:
凡個人要求入會者,須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秘書處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二)資深會員入會程式:
凡要求入會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三名以上個人會員或一名團體會員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三)團體會員入會程式:
凡要求入會的各類組織,須先由要求入會的組織提出申請,經本會秘書處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研究本會建設和活動的重大事項,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5、承擔本會發布的科研課題;
6、優先在本會組織的會議上介紹經驗、發表文章和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7、要求本會組織各類諮詢、培訓和交流活動;
8、具有申請承辦本會組織的各類會議的權利
9、退會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執行本會決議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積極參加並協助本會組織各項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 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研究會章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或以通訊方式進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舉行最長不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制定和修改研究會章程;
5、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6、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常務理事會;
3、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審查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十六條 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在高校學生工作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研究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中青年學生工作者以及熱心研究會工作並從事教育工作的領導幹部。各團體會員單位協商推薦一名單位理事,選舉通過後,代表單位參加理事會,擔任理事職務。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充分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組織本會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決定本會機構的設定和負責人的聘任、解職;
5、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制定研究會工作計畫;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團結合作好;
2、在高校學生工作領域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聲譽;
3、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廳級以上職務;
4、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每屆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由於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向理事會推薦秘書長人選;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研究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可根據本會工作的需要,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等。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團體或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3、政府部門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團體會員會費1000 元/年,個人會員會費100元/年,學生會員20元/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包括日常辦公、召開會議、舉辦展覽、學術交流、印刷、宣傳、獎勵、勞務、稿酬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收支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全部經費由秘書長負責管理,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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