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簡介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聯合辦學研究分會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下屬的二級分會,是在教育部的指導和支持下、為推動和促進普通高等院校校際合作辦學建設和發展而成立的學術性團體組織,是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校際合作與交流的平台。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聯合辦學研究分會於2008年5月30日在上海交通大學成立。
目前分會有各省市、區域聯合體9個:北京市學院路16所高校共同體、北京市東區5所高校聯合體、上海市東北片11所高校合作辦學體、上海市西南片高校14所高校聯合體、上海市松江大學城7所高校聯合體、武漢市7所高校聯合體、杭州下沙高教園區14所高校、大連11所高校聯合體、廣州5所高校聯合體。
校際合作辦學主要內容有:跨校輔修第二專業、跨校選修課程、國內校際訪學、流動學術講座、學生學術論壇、小語種的集中教學、圖書資料共享及校際測試設備共享服務等全方位的合作。
分會組織形式和機構設定:首屆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聯合辦學研究分會理事長設在上海交通大學;分會共有99個會員理事單位、 19個正、副理事長單位、29個常務理事單位和9個副秘書長單位;聯合辦學研究分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室和各校際合作專題協作工作組。
分會的宗旨和任務:研究中國普通高等院校校際合作辦學、優質教育資源共享的創新機制;探索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加強高校校際合作與交流,為促進中國高等教育改革、建設中國高等教育強國提供全方位服務。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聯合辦學研究分會,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下屬的二級分會。
第二條 本分會是在教育部的指導和支持下、為推動和促進普通高等院校校際合作辦學建設和發展而成立的學術性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和任務:研究中國普通高等院校校際合作辦學、優質教育資源共享的創新機制;探索複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加強高校校際合作與交流,為促進中國高等教育改革、建設中國高等教育強國服務。
第四條 本分會接受教育部、民政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領導、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分會的秘書處單位設在上海交通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和加強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校際合作辦學的開展;
(二)組織開展校際合作、優質教育資源共享方面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承擔完成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地方教委(廳)有關課題的研究、調研及開發任務;促進與海外高校及相關組織的合作和交流;
(三)舉辦相關講座和業務培訓;
(四)編輯出版分會的刊物及與本分會有關的圖書資料,介紹國內外合作辦學的學術研究成果及動態,推廣高校合作辦學成果;
(五)向教育部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各地高等教育學會推薦優秀研究成果,向有關學術刊物推薦優秀論文;
(六)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授權之下,發展單位會員並受理個人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委託之下,按時按規定收取會員單位及個人會員會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分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單位會員為普通高等院校,個人會員為從事聯合辦學教學管理和研究的工作者。
第八條 凡擁護本分會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的普通高等院校和個人均可成為本分會會員。單位會員應指定有關負責人1名作為會員代表,並指派聯絡員負責聯繫。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申請單位和個人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分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備案、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擁有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會議、學術活動及調研工作;
(三)優惠享受本分會組織開發的信息資源、優先獲得分會刊物、有關學術論文和學術資料,優先得到本分會組織舉辦的各類信息講座、培訓班和諮詢服務;
(四)對本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分會章程,執行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聯合辦學學術研究,撰寫學術論文;
(三)積極宣傳、推廣高校校際合作辦學的經驗和成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對分會工作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對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二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分會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二)理事會根據民主集中制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歲);
(三)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任命;
(四)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可選舉連任。連續兩年不參加分會活動的理事,取消其理事資格;理事單位在任期期間如有工作變動,由其原單位推薦合適人選自然替補並將人事變動的情況報分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議,研究本分會重要工作。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權利並主持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責:制定和修改本分會的章程、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常務理事會人選、確定活動費用的標準以及決定本分會其他重大的事項;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貫徹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指導秘書處工作、向理事會作工作報告、審議分會人事變動情況、選舉產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決定秘書長人選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工作,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的監督和諮詢。
第十六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並由本分會理事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分會經費預算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三)審議本分會章程的修改;
(四)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秘書處為本分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一般設在理事長所在的高校,秘書長一般由理事長單位產生。
第十九條 秘書長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主持本分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分會形成的檔案材料歸檔管理。
第五章 業 務 活 動
第二十條 分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學術年會,交流高校校際合作辦學的經驗和成果。本分會的會員代表和其他有要求的人員均可參加本分會學術年會並提交論文。
第二十一條 分會不定期開展各類促進高校校際合作辦學的會議,積極組織高校、地方之間合作辦學經驗交流,分會理事要積極參與工作,推動本地區乃至全國高校合作辦學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分會創辦聯合辦學期刊和網頁,交流和推廣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
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團體會費,團體會費為1000元/年、每年繳納一次,個人會費為100元/年),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社會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秘書處每年向理事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的經費主要用於支持本分會的工作正常開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2008年 5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章程的解釋權歸分會常務理事會,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常務理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