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創新創業教育分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創新創業教育分會是由各高校及相關人員自發組成的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研究和實踐工作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隸屬於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學生工作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和民政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分會簡介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創新創業教育分會是由各高校及相關人員自發組成的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研究和實踐工作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隸屬於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學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學生工作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和民政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民主辦會,充分發揮高等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優勢作用,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協作活動,總結經驗、探索規律,促進我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事業的發展。

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創新創業教育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Innovative and Enterprise Education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IEEC
第二條:本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由各高校及相關人員組成的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研究和實踐工作的全國性學術團體,隸屬於中國高等教育學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民主辦會,充分發揮高等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優勢作用,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協作活動,總結經驗、探索規律,促進我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是非經營性學術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學生工作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和民政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秘書處設在中南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研究工作
1.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相關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實踐研究;
2.建立全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研究人員信息庫,設立創業教育專家庫,成立分會學術委員會
3.組織創新創業教育論文、著作等成果評選工作,建立相應研究成果資料庫,編寫創新創業教育教材;
4.編印會刊《創新與創業教育》
二、開展交流工作
1. 面向全國,積極搭建高等教育創新創業教育學術交流平台,舉辦全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高層論壇、全國高校創業教育工作者論壇等;
2.建設和運行創新創業教育分會網站,為分會會員提供網路交流平台;
3.組織開展境內外高校創新創業教育學術交流。
三、加強本會自身建設
1.組織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等有關會議;
2.為會員提供諮詢、成果發布與推廣等服務;
3.做好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在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授權下,吸收團體會員。會員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所、各類社會團體與企事業單位等。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研究本會建設和活動的重大事項,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承擔本會發布的科研課題;
六、優先在本會組織的會議上介紹經驗、發表文章和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七、要求本會組織各類諮詢、培訓和交流活動;
八、具有申請承辦本會組織的各類會議的權利;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執行本會決議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並協助本會組織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定後,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分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可由常務理事單位輪流舉辦。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舉行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召開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單位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審查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定期召開,情況特殊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本會機構的設定和負責人的聘任、解職;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團結合作好;
二、在高校創新創業教育工作領域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聲譽;
三、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副廳級以上職務;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每屆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推薦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可根據本會工作的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等。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中南大學撥付專項經費作為啟動經費,每年撥付日常運轉費;
2.會費;
3.團體或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4.政府部門資助;
5.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1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會費1500元/年。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包括日常辦公、召開會議、舉辦展覽、學術交流、印刷、宣傳、獎勵、勞務、稿酬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聘請專業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保證資金收支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對會員公布。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審核批准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創新創業分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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