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北京動物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北京動物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團體,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學會歷史
北京動物學會於1951年成立,文革期間中斷活動,文革前檔案遺失,第三屆以前資料不祥,1980年恢復活動。目前學會下設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科普宣傳工作委員會、青年人才工作委員會、教學培訓工作委員會、科學考察與諮詢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北京動物學會掛靠在北京自然博物館。文化大革命中學會活動中斷,有些資料無法查找。1980年後北京動物學會恢復活動。1980年—2009年理事會情況簡介:
第四屆理事長:王平
第五、六屆理事長:錢燕文
第七、八屆理事長:馮祚建
第九屆理事長:左明雪
學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動物學工作者,促進動物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動物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推動我國動物科學的發展和加速實現我國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工作內容
(一)積極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學術活動,提高學術水平,組織專科學術討論會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教學經驗交流、提高教學質量,促進人才培養;
(三)編輯出版動物科學的學術及科普書刊;
(四)大力普及動物科學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組織、舉辦科技展覽;
(五)對國家科技(有關動物學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技術職稱資格審定動物科學名詞、名稱、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積極向有關組織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維護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七)促進民間國際動物科學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動物學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聯繫;
(八)認定會員資格,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等,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九)舉薦人才、表彰、鼓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動物科技工作者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動物學會。
第二條 北京動物學會是北京動物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團體,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動物學工作者,促進動物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動物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推動我國動物科學的發展和加速實現我國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
本會會址在北京市崇文區天橋南大街126號。郵政編碼10005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學術活動,提高學術水平,組織專科學術討論會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開展有關動物科學的教學經驗交流、提高教學質量。促進人才培養;
(三)編輯出版動物科學的學術及科普書刊;
(四)大力普及動物科學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組織、舉辦科技展覽;
(五)對國家科技(有關動物學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技術職稱資格審定動物科學名詞、名稱、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積極向有關組織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維護動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動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七)促進民間國際動物科學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動物學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聯繫;
(八)認定會員資格,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等,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九)舉薦人才、表彰、鼓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動物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會員)。
第二條 凡擁護本會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會員。
(1)個人會員
1.從事動物學科研、科普、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員,大、中、小學生生物、自然等學科的教師。
2.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動物學的管理工作者;
3.在高等院校學習的本科生二年級以上,學習成績優異者。
(二)團體會員
與動物科學專業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會員入會的成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由本會二位會員介紹或由所在單位推薦;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理事會備案並發給會員證。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有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以優先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優先參加技術培訓;
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二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即為自動退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會舉辦各種科研、科普活動。
第六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與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力者,其會籍自然取消。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NGO組織之動物保護協會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