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鳥周
自然 鳥類
中國為保護鳥類、維護自然生態平衡而開展的一項活動。1981年9月,中國國務院批准了林業部等8個部門《關於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候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報告,要求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都要認真執行,並確定在每年的4月底至5月初的某一個星期為“愛鳥周”,在此期間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召開愛鳥周廣播大會,舉行愛鳥周學術報告會,懸掛人工鳥巢,發放和張貼愛鳥宣傳畫等。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南北氣候不同,各地選定的愛鳥周時間也不盡相同。這是因為氣象的問題。
來歷
“春眠不覺曉,處處聞啼鳥。”春天是鳥兒繁殖的季節。人們常說:“莫打三春鳥”我國勞動人民對於鳥類的認識和愛護自古以來就有著傳統。遠在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公元前221年),孔子提出“覆巢毀卵,則鳳凰不翔”(《史記·孔子世家》)的保護鳥類思想。西周王朝不僅注意保護雌鳥,而且也注意保護幼鳥。如:“祭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即雌性鳥獸)”、“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周禮》)。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規定:“鷹隼未摯,羅網不得張於溪谷。”“孕育不得殺,殼卵不得采”等等(《淮南子》)。說明帝王王法規定,不準捕殺繁育的親鳥,禁止掏鳥蛋。到宋朝,有關愛鳥護鳥的法令,有“民二月至九月,無得采捕蟲鳥,彈射飛鳥”(《續資治通鑑長編》)。至元代還規定了“嚴禁狩獵天鵝、鷹隼”的法律。對於鳥類的認識和保護,到了明朝的李時珍(1518年~1593年)著述的《本草綱目》,記述的鳥類有三卷。第47卷的水禽類23種,第48卷的原禽類23種,第49卷的林禽類17種、山禽類13種。這部歷史巨著,不僅具有醫學方面的實踐意義,馳名中外,而且,又是我國當時的識鳥愛鳥的總結,體現了我們中華民族對於鳥類認識和愛護的光榮傳統和悠久歷史。
但是,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對愛鳥護鳥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從而推動這項工作進入到一個嶄新的時期。早在1981年3月,中日兩國為了保護遷徙於兩國之間的候鳥,簽訂了《保護候鳥及其棲息地環境協定》。
9月14日,林業部等8部門向國務院提出了《關於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候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其中“建議在每年的四月至五月初(具體時間由省、市、自治區規定),確定一個星期為‘愛鳥周’”。
9月25日,國務院批准了該請示的通知。
1992年,國務院批准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明確將“愛鳥周”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如《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中第四條明確規定:每年4月為“甘肅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4月24日至30日為“甘肅省愛鳥周”。
鳥類
是大自然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寶貴資源。保護鳥類對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對科研、教育、文化、經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政府一直很重視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1962年國務院發出了“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其中就包括鳥類,這個指示還根據專家們的意見,摘取了麻雀的“四種害鳥之一”的“帽子”。
通知
1981年,我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遷徙、棲息於中日兩國都有的200多種侯鳥以及進行有關的科技交流,經過友好協商在1981年3月3日正式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保護侯鳥及其棲息環境協定》,並於當年6月8日正式生效。同年9月,林業部等8個部門聯名提出報告——《關於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侯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其內容之一是向國務院建議,在每年的4月~5月初(具體時間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確定一個星期為“愛鳥周”。在愛鳥周中開展各種宣傳教育和保護鳥類的活動,使人們樹立“保護鳥類,人人有責”的意識,逐漸養成愛鳥護鳥的良好習慣。國務院批准了這個請示並下發檔案,決定從1982年春開始開展全國性的愛鳥周活動。
1982年2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保護鳥類的通知,並同意林業部等8單位提出的關於每年各省市都要開展“愛鳥周”宣傳活動的建議。從此,各省、市、自治區(除西藏外),都紛紛確定本地區的“愛鳥周”或“愛鳥月”時間,廣泛開展愛鳥宣傳活動。
各地時間
1981年,中國國務院批轉了林業部等8個部門《關於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候鳥保護協定的請示》報告,要求各省、市、自治區都要認真執行,並確定在每年的4月至5月初的某一個星期為“愛鳥周”,在此期間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南北氣候不同,各地選定的愛鳥周時間也不盡相同。詳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