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CNPPA)成立於1980年6月,是國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現有會員600多家,主要為製藥企業和包裝材料生產企業、檢驗機構等。協會以為會員單位服務為宗旨,著重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法規研討、建立行規行約等工作,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協會下屬五個專業委員會:藥用包裝材料專業委員會、藥用玻璃容器專業委員會、設計專業委員會、藥用空心膠囊專業委員會、藥用包裝機械專業委員會。協會設有專家委員會。
由協會主辦的《醫藥&包裝》雜誌和輸液包裝發展論壇,作為醫藥包裝行業權威雜誌,將為讀者提供行業最新信息、最權威政策解讀,以及最全面的行業動態。
協會歷史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於一九八零年六月在廣州成立。組建名稱為"全國醫藥包裝技術中心站"一九八六年七月經國家經委複查,改名為"全國醫藥包裝技術中心"。一九八九年七月經原國家醫藥管理局批准,"中心"遷至北京。一九九一年八月,根據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全國醫藥包裝技術中心"通過複查登記並改名為"中國醫藥包裝協會"。一九九九年協會固定辦公地點移至北京中儀大廈內。中國醫藥包裝協會在成立的二十多年時間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社會道德風尚,為全國醫藥包裝的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提高我國醫藥包裝水平、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方便服務。協會組成
依照中國醫藥包裝協會章程的規定,在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和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開展了大量活動,受到國內外同行的廣泛好評。協會下屬五個專業委員會:藥用包裝材料專業委員會、藥用玻璃容器專業委員會、藥品包裝裝潢專業委員會、藥用空心膠囊專業委員會、藥用包裝機械專業委員會。協會職能
醫藥包裝是一個多學科、多專業的行業,是醫藥工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藥品包裝與其他產品包裝不同,有特殊嚴格的要求,與藥品的質量以及用藥安全息息相關,一直受到國家的重視。我國醫藥包裝工業現已自成體系,基本滿足國內製藥企業的需求。協會的工作宗旨就是搞好雙向服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依法進行巨觀指導、管理,促進國際交流;維護協會會員和企業一切合法權益的任務。中國醫藥包裝協會願以真誠的態度與國內外同行合作,推動中國醫藥包裝行業的進步。協會領導
榮譽會長:張鶴鏞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行會長:汪彥斌 中國醫藥報社
副會長:
馮國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候惠民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包裝科研檢測中心
付明仲 國藥集團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梁祖江 廣東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所
李永安 江蘇德源藥業有限公司
黃維 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設計研究所
紀煒 上海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
胡昆萍 國藥勵展展覽有限責任公司
張世德 青島益青藥用膠囊有限公司
潘慧 四川科倫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蔡弘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秘書長:
蔡弘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特邀顧問:
謝自成
沈登樂 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協會專家
協會專家名單:蔡弘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唐秋瑾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張啟明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張慶生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孫會敏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楊會英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賀瑞玲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王峰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牛秀華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張毅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包裝材料科研檢驗中心
俞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浙江藥包材檢測中心
金宏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浙江藥包材檢測中心
紀煒 上海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
蔡榮 上海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
韓志江 中國藥學會
楊文元 江蘇省醫藥包裝協會
米亞嫻 天津市藥品包裝材料檢測中心
李寶林 河北省醫療器材與藥品包裝材料檢驗所
匡佩琳 江西省藥品審評中心
駱紅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濟南藥品包裝材料檢測中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Association,縮寫:CNP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藥品及為藥品包裝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為會員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促進和提高我國藥品包裝水平,保障人民安全方便用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西直門外北禮士路甲38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在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反映會員單位的問題和要求,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業規範工作。
(二)促進行業發展,在市場競爭和國際貿易等方面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利益。
(三)組織調查研究藥品包裝材料、容器、機械及相關藥用輔料市場動態,及時傳遞市場信息。
(四)組織開展藥品包裝技術的合作、研究,推廣有關藥品包裝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以及諮詢服務工作。
(五)組織開展包裝技術、管理經驗的交流及人才的培訓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醫藥包裝設計評比。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全國性產品介紹、交易、訂貨展覽會,活躍藥品包裝材料、容器、包裝機械市場。
(七)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包裝團體和包裝工作者的聯繫和友好往來。
(八)宣傳貫徹國家標準,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組織制定發布本行業自願執行的協會標準。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藥品和藥品包裝以及相關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為對藥品包裝事業的發展以及協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且一般具有高級職稱的個人,並需經協會專業委員會或秘書處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合法權益受本協會保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行規行約等有關規定;
(七)積極參與標準的制訂並自覺執行;
(八)積極學習和貫徹包裝科技知識、推廣先進經驗、優質產品和科技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要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十一)聽取、審批各機構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及實施情況;
(十二)制定行規行約;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熟悉本行業業務,有較強的組織、文字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交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意見;提交會員發展和除名情況,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2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