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救援協會

中國醫學救援協會

中國醫學救援協會為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從事醫學救援的全國性一級行業協會。為規範提高我國應急管理、急救急診的醫學救援行業的整體水平,同時加強社區公眾的急救知識、技能的普及,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於2008年11月召開成立大會,成立了中國醫學救援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衛生部。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在中國醫學救援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聘請全國政協副主席張梅穎、中國紅十字會會長彭佩云為中國醫學救援協會名譽會長。衛生部副部長馬曉偉當選為會長,急救專家李宗浩當選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衛生部人事司司長秦小明、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副部長陳新年、武警醫學院院長王發強、解放軍總醫院副院長陳曉紅、新華社原副社長馬勝榮、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蘇菊香、武警總醫院院長鄭靜晨、廣西醫科大學黨委書記韋波、中日友好醫院院長許樹強、河南省衛生廳副廳長夏祖昌、天津市衛生局原局長張愈、煤炭總醫院院長王明曉當選為副會長。

我國現有的醫學救援體系主要以醫院為主,但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尤其當今全球面臨災害的嚴峻挑戰,我國又是自然災害十分嚴重的國家,所以,無論是常態下急救急診和災害突發時的應急處理,任務十分繁重。現代的急救,與傳統的以醫院為模式的專業搶救已發生很大變化;而社區公眾在緊急事件中“第一目擊者”的重要參與,也更為突出。

主要職能

業務範圍

本會以現代大救援理念和應急、急救急診、心肺復甦、災害醫學等救援知識為基礎,對從事應急、急救急診醫療衛生事業的機構人員,開展在常態下對急危重症病人的搶救,及災害突發時個體、群體發生的急危重症的規範教育培訓,提高公眾救援意識,普及全社會醫學救援的科學技術知識和技能,提高我國現代醫學救援水平。

(一)在衛生部、科技部、民政部等有關部委的指導下,密切與國家有關部門及醫學減災、社團等機構的合作,積極推動我國醫學救援事業的發展,提高我國救援醫學行業及學術的整體水平,與國際醫學救援事業相接軌。

(二)積極組織我國醫學救援的行業、學術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定行業相關的標準、規範,交流醫學救援的工作經驗和推廣研究成果,活躍醫學救援的行業、學術氣氛,努力提高我國醫學救援的學術研究和教育培訓水平。

(三)積極組織和協調我國醫學救援的科學研究,探討醫學救援的基礎理論、工作規律、科學技術和組織方法等對策研究。

(四)面向社會,積極開展醫學救援科學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大救援理念、醫學救援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全民的醫學救援意識和基本知識技能。

(五)積極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醫學救援的工作建議和意見,從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防禦的角度提出醫學救援的要求,熱心為社會服務。

(六)積極參與國家和國際減災活動,開展國際急救、災害醫學救援的學術活動與技術合作。

組織宗旨

中國醫學救援協會的創立發展,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關愛生命、科學救援”為宗旨,團結廣大醫務工作者和社會相關領域的救援人員,當好政府助手,配合政府的有關工作,積極推動行業建設,制定標準、規範,開展學術活動,進行科學研究、培訓教育和國際交流合作。

主要職責

作為全國性社團,協會負責國家突發事件的醫學救援的技術指導、輔助科學決策、諮詢和業務支撐,承擔國家行政部門委託的技術管理工作。

組織結構

領導體系

會長:馬曉偉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李宗浩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馬勝榮、王發強、王明曉、韋波、 許樹強、蘇菊香、張愈、陳曉紅、 陳新年、秦小明、鄭靜晨、夏祖昌

副秘書長:史解放

工作機構

辦公室
會員部
科教部
編輯部
聯絡部
救援行動隊
事業發展部

二級機構

護理救援分會

名譽會長:

成翼娟 主任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護理部

專家顧問:

張利岩 護理部主任 武警總醫院副院長

會長:

吳 瑛 首都醫科大學護理學院院長兼臨床護理學院院長

副會長:

朱京慈 第三軍醫大學護理學院 教授

李紅玉 遼寧醫學院醫學教育研究所 所長

王麗華 北京三博腦科醫院護理部 主任

唐四元 中南大學護理學院 院長

李繼平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護理部主任、護理學院 院長

鄭一寧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護理部 主任

秘書長:

王艷玲 首都醫科大學護理學院副院長

副秘書長:

岳 鵬 首都醫科大學護理學院

趙 紅 協和醫科大學護理學院

李小麟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吳葉茂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兒科救援分會

顧問

陳賢楠 教授 北京兒童醫院、北京軍區總醫院八一兒童醫院

宋國維 教授 首都兒科研究所附屬兒童醫院

會長

封志純 教授 北京軍區總醫院附屬八一兒童醫院院長

副會長:(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王天有 主任醫師 首都兒科研究所附屬兒童醫院

史 源 教授 重慶第三軍大學大坪醫院兒科主任

王 斌 主任醫師 廣東省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兒科中心主任

王君霞 教授 蘭州軍區蘭州總醫院兒科主任

許 煊 主任醫師 北京軍區總醫院八一兒童醫院重病中心主任

肖政輝 主任醫師 湖南省兒童醫院副院長

喻文亮 主任醫師 南京市兒童醫院重症醫學科

張育才 主任醫師 上海市兒童醫院重症醫學科

秘書長

許 煊 主任醫師 北京軍區總醫院八一兒童醫院重病中心主任

礦山災害救援分會

王明曉 主任醫師 國家安監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主任

副會長

許建強 主任醫師 河北峰峰礦山集團總醫院院長

張 斌 主任醫師 國家安監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副主任

王隆雁 主任醫師 山西大同煤業集團總醫院院長

吳國蘭 主任醫師 甘肅靖遠煤業集團總醫院院長

張傳軍 主任醫師 山東兗礦集團第三醫院院長

薜喜慶 主任醫師 河南焦作煤業集團中央醫院院長

李樹峰 主任醫師 山西晉城煤業集團總醫院院長

易思章 副主任醫師 四川芙蓉煤業集團總醫院院長

趙映宏 主任醫師 黑龍江鶴崗煤業集團總醫院院長

秘書長

秦懷海 主任醫師 國家安監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處長

副秘書長

楊大明 主任醫師 山西晉城煤業集團總醫院副院長

鍾 明 主任醫師 國家安監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處長

石油石化災害救援分會

王偉剛,教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心醫院院長

副會長

符 強 主任醫師 大慶醫院集團書記、副總經理

胡明秋 主任醫師 中國海洋石油總醫院院長

趙金祿 主任醫師 勝利石油管理局衛生處處長

張俊權 教授 中國石油中心醫院原副院長

秘書長

張俊權中國石油中心醫院原副院長

水系災害救援分會

錢陽明 海軍總醫院原院長

副會長

朱智明 海軍總醫院醫務部主任

秘書長

王立秋 海軍總醫院急診科主任

災害救援分會

會長:

曾紅,主任醫師,北京朝陽醫院西院急診中心

副會長:

謝苗榮,主任醫師,友誼醫院副院長

張國強,主任醫師,中日友好醫院急診科主任

金輝,主任醫師,北京市紅十字會應急培訓工作指導中心主任

趙敏,主任醫師,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急診科主任

馬岳峰,主任醫師,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濱江醫院副院長

潘曙明,主任醫師,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黨委副書記

陳鋒,主任醫師,福建省立醫院副院長

曾俊,主任醫師,四川省醫學科學院院長助理

魏捷,主任醫師,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急診科主任

曾紅科,主任醫師,廣東省人民醫院急診科主任

公保才旦,主任醫師,青海省人民醫院科主任

劉少懷,香港醫院管理局災害應變處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王宗倫,教授,新光醫院急診醫學部主任

秘書長:王仲,主任醫師,長庚醫院副院長

副秘書長:郭偉,主任醫師,天壇醫院急診科主任

顧問:于學忠、劉楚釗、蔡明哲

裝備分會

會長:

王運斗,研究員,軍事醫學科學院衛生裝備研究所(常務)研究員

副會長:

許鐵,教授,主任醫師,徐州醫學院急救與救援醫學系主任

郭曉勇,中國科學院軍工部綜合計畫處研究員

秘書長:王運斗,研究員,軍事醫學科學院衛生裝備研究所總工程師

副秘書長2人

劉聖軍,軍事醫學科學院衛生裝備研究所副處長

李玉坤,《醫療衛生裝備》雜誌社主任

急診分會

會長:

黎檀實,主任醫師,全軍急救醫學委員會主任委員,解放軍總醫院急診科主任

副會長:

趙曉東,主任醫師,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主任

單志剛,副主任醫師,北京軍區總醫院263臨床部醫務部主任

王旭東,主任醫師,航天中心醫院急救部主任

趙氳,主任醫師,解放軍208醫院副院長

劉明華,主任醫師,第三軍醫大學西南醫院急診科主任

聶時南,主任醫師,南京軍區總醫院急診科主任

曾紅,主任醫師,朝陽醫院京西院區急診科主任

趙斌,主任醫師,積水潭醫院急診科主任

馬岳峰,主任醫師,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急診科

秘書長:

單毅,副主任醫師,海軍總醫院急診科主任

社區災害救援分會

會長:張愈,中國社區衛生協會副會長

常務副會長:

朱慶生,北京市朝陽區緊急醫療救援中心主任

副會長:

王亞東 首都醫科大學衛生管理與教育學院教授

張國強 中日友好醫院急診科主任

馬弘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精神科主任

秘書長

晁彥公 華信醫院(清華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主任

副秘書長:

羅鳳基 北京市朝陽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

高運生 北京市朝陽區社區衛生服務管理中心主任

徐唯 北京市朝陽區精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

專家組織

中國醫學救援協會科學家委員會
中國醫學救援協會突發事件醫學救援專家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醫學救援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 Emergency Rescue Medicine ((CADERM)),縮寫:CADERM。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應急工作、急救急診、心肺復甦、災害醫學等醫療衛生及相關救援工作的單位、團體和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支持、熱心醫學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全國從事應急、醫學救援工作的醫院、急救中心、團體和科技、管理人員,以及支持、熱心醫學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與國家有關部門及醫學、減災、社團等機構合作,創建發展我國醫學救援事業,開展以“挽救生命、減輕傷殘”為宗旨的醫學救援活動,為提高我國對在常態下的急救急診和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醫學救援的能力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69號行政樓6層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本會以現代大救援理念和應急、急救急診、心肺復甦、災害醫學等救援知識為基礎,對從事應急、急救急診醫療衛生事業的機構人員,開展在常態下對急危重症病人的搶救,及災害突發時個體、群體發生的急危重症的規範教育培訓,提高公眾救援意識,普及全社會醫學救援的科學技術知識和技能,提高我國現代醫學救援水平。

(一)在衛生部、科技部、民政部等有關部委的指導下,密切與國家有關部門及醫學減災、社團等機構的合作,積極推動我國醫學救援事業的發展,提高我國救援醫學行業及學術的整體水平,與國際醫學救援事業相接軌。

(二)積極組織我國醫學救援的行業、學術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定行業相關的標準、規範,交流醫學救援的工作經驗和推廣研究成果,活躍醫學救援的行業、學術氣氛,努力提高我國醫學救援的學術研究和教育培訓水平。

(三)積極組織和協調我國醫學救援的科學研究,探討醫學救援的基礎理論、工作規律、科學技術和組織方法等對策研究。

(四)面向社會,積極開展醫學救援科學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大救援理念、醫學救援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全民的醫學救援意識和基本知識技能。

(五)積極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醫學救援的工作建議和意見,從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防禦的角度提出醫學救援的要求,熱心為社會服務。

(六)積極參與國家和國際減災活動,開展國際急救、災害醫學救援的學術活動與技術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與應急、醫學救援工作有關的單位、團體,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從事應急、醫學救援工作,具有醫師、助理醫師(或相當於)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支持醫學救援工作的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黨和國家的減災防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努力致力於我國救援醫學事業。

(七)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竭誠為醫學救援事業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 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11 月14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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