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任務
(一)組織開展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學習交流,不斷提高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綜合素質;
(二)開展業務考察和國內、國際交流,促進會員間的橫向聯誼,加強與國內涉農青年組織、港澳台及世界各國同業團體間的友好交往;
(三)引領會員和廣大農村青年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積極獻計獻策;
(四)加強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溝通聯繫,幫助會員了解政策和經濟信息,為會員開展經營活動和經濟協作提供服務;
(五)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各類優秀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活動,為其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六)反映會員的意願,代表和維護會員及其企業的合法權益;
(七)指導各級地方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協會組織開展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有較高影響和知名度的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以及地方涉農青年行業性組織、農村青年經濟合作組織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下設民營企業家分會和農村青年經紀人分會。
第二條 本會的中文簡稱為“致富帶頭人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Young Rural Entrepreneurial Leaders,縮寫為CAYREL。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凝聚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致力於服務會員和會員企業,促進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成長,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一)組織開展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學習交流,不斷提高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綜合素質;(二)開展業務考察和國內、國際交流,促進會員間的橫向聯誼,加強與國內涉農青年組織、港澳台及世界各國同業團體間的友好交往;(三)引領會員和廣大農村青年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積極獻計獻策;(四)加強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溝通聯繫,幫助會員了解政策和經濟信息,為會員開展經營活動和經濟協作提供服務;(五)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各類優秀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活動,為其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六)反映會員的意願,代表和維護會員及其企業的合法權益;(七)指導各級地方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協會組織開展工作。
第六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中央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實行屆期制。
第九條 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能主動帶領農民民眾共同致富增收;(二)擁護本會的章程,熱心協會工作,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企業及個人社會形象良好,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會員的從業領域主要為農業領域、工商領域、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和新農村建設領域,包括青年種養大戶、農產品流通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頭人、進城務工經商帶頭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帶頭人、農業社會化服務帶頭人、新農村建設帶頭人、大學生村官等各類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五)年齡在45周歲(含)以下。年齡超過45周歲(不含),本屆屆滿時即自動退會。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協會秘書處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會員代表大會期間,提交大會主席團審核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確認;(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二)維護協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從事涉農活動為主的青年行業性組織或農村青年經濟合作組織,經同級團組織同意後,均可申請入會。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二)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四)可按要求推薦本會理事、常務理事人選。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二)維護協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積極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都有退會的自由,退會前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退會後的個人會員應交回會員證。個人會員如果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一般採取集中方式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一)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一般採取集中方式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領導協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一般採用集中方式召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共青團中央推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四章 財務管理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中國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單
中國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協會第一屆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一、會長
汪鴻雁(女)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
二、常務副會長
郭祥玉共青團中央農村青年工作部部長
三、副會長(15人,按姓名筆畫排序)
馬鐵民山東浩豐(青島)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劍中凱聯合國際農業生產資料(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洪重慶渝西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牛利賓河南新鄉市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任愛民寧夏銀川小任果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劉寶平北京東昇農業技術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雅娟(女)山西孝義市神農莊園總經理
余劼福建光陽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冷友斌黑龍江飛鶴乳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苗建生天津天祥水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鄭邁四川成都喜來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俞學文北京更香茶葉(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秀清(女)遼寧天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小國江蘇常州市康樂農牧有限公司總經理
梁洪華廣東茂名市新振耀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四、秘書長
郭祥玉(兼) 共青團中央農村青年工作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