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致力於協助政府監管部門系統研究藥品監管政策,規劃藥品監管事業發展方向;積極開展理論研究,為我國藥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理論和智力支持,在開展政策研究、學術探討、培訓交流和產業發展等方面將發揮政府的助手和橋樑作用,努力成為我國藥品監管政策決策層的第三方智庫;加強與行業協會、科研院校和專家、學者的聯繫,整合現有專家資源,開展藥品監管的理論、技術、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搭建國內外合作交流平台;加強對藥品質量安全和行業健康發展的支持,促進我國醫藥產業建立自主發展、自主運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為推動我國藥品監管事業和行業科學發展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
業務範圍
(一)開展藥品監督管理理論、政策和實踐的學術研究,承擔相關科研項目,推進藥品監督管理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機制創新、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為建立並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藥品監督管理髮展提供理論基礎和智力支持;
(二)協助或接受委託開展藥品監督管理相關領域的戰略、政策、法規、規劃等的調研論證、研討交流和宣傳貫徹等活動,發揮政府決策的參謀諮詢作用;
(三)通過組織學術年會、報告會、研討會和編輯出版刊物等形式,搭建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交流平台。普及和推廣藥品監督管理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促進學術繁榮和資源共享,提高我國藥品監督管理的理論和業務水平;
(四)接受相關單位、會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委託,承擔藥品監督管理相關領域的專題調研、項目論證、人才培養等諮詢服務工作;
(五)通過建立和拓寬與境外相關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促進和推動我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充分利用報刊、展覽、影視、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組織編輯面向廣大消費者的通俗讀物和音像出版物,把藥品監督管理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宣傳普及成果,提高公眾對藥品監督管理的認知度和認同度;
(七)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評選和表彰藥品監督管理傑出研究者和優秀研究成果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氛圍。
主要職責
CSDR作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有責任、有義務在開展相關工作及活動中,不斷增強社會性、服務性和專業性,發揮政府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不斷增強學術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為夯實藥品監管的基礎,保護公眾用藥安全有效做出貢獻。力爭將CSDR打造成社會團體組織中的一個典範。尤其是要著力服務性。
一是著力服務監管。適應政府職能轉變與學會體制改革需要,充分發揮CSDR作為非營利組織和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力爭能成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對象;承接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委託的政策、決策、技術諮詢服務;監管政策制度研究課題;有關藥品監管法規規章出台前的調研論證;相關領域社會關注熱點難點的調查研究和醫藥企業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落實等任務。為總局監管決策和科學監管當好參謀和助手,提供技術和智力支持。
二是著力服務公眾。積極開展科普活動,充分利用報刊、展覽、影視、手機報、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組織編輯面向廣大消費者的通俗讀物和音像、電子出版物,把藥品監督管理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宣傳普及成果,提高公眾對藥品監管的認知度和認同感,不斷提高公眾安全用藥的科學素養,引導公眾積極參與藥品監督,努力構建社會共治格局。
三是著力服務行業。緊緊圍繞藥品監管大局和中心任務,通過開展有針對性地活動,更好的為行業和企業服務,為產業發展建言獻策。尤其要組織好一批重點活動,規範企業市場行為,構建社會誠信體系,有力傳播專家學者的權威聲音,傳播科學知識和正確價值觀,宣傳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使CSDR的凝智聚力作用不斷增強。四是著力服務會員。努力反映廣大會員的心聲和訴求,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利益訴求和願望,力爭他們的整體利益和訴求在政策法規中得以體現,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有效增進會員之間的溝通;促進會員單位和各會員加強自律,認真遵守國家法律及各項政策法規,更好地維護CSDR的形象和廣大會員的利益。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CSDR內部機構設定“六部一室”,分別為:政策法規研究部、規劃財務部、國際交流部、宣傳教育部、會員工作部、學術諮詢部、綜合辦公室。下設18個專業委員會,涵蓋了藥品、醫療器械等監督管理相關領域,分別為:藥品監管法規和政策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研發監管研究專業委員會、藥物警戒與應急處置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標準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認證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技術監督檢驗研究專業委員會、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生物製品監督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包材與輔料監督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醫療器械監管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流通監管研究專業委員會、特殊藥品監督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監管人才培養研究專業委員會、執業藥師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監管國際交流合作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監管文化建設研究專業委員會、藥品監管史研究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會長
邵明立
原衛生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副會長
副會長
李雲龍執行副會長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原院長
侯惠民副會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國家總局藥品包裝材料科研檢驗中心原主任
時立強 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衛生部原部長
副秘書長
王寶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原巡視員
王平新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審計局原局長
江德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高級研修學院院長
田滏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醫學院附屬醫院原副院長
林建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所長
劉昌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管理保障部衛生局原副局長
黃志祿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副主任
常務理事
邵明立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會長
董穗生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李雲龍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執行副會長
孫學明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侯惠民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副會長
李越春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時立強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楊澤發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王寶亭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副秘書長
吳曉明中國藥科大學原校長
黃志祿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副秘書長
石晟怡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兼新聞發言人
王平新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副秘書長
季洪英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質量管理中心主任(總監)
劉昌人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副秘書長
鄭躍文科瑞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偉國家藥典委員會秘書長
姚世平北京倍肯恆業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叢駱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趙毅武北京納通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于波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蒲忠傑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德仁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尹琦曼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法規事務總監
陳元勝廣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
林日升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診斷產品(中國)部副總裁、總經理
理事
金少鴻原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常務副所長
胡曉抒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王軍志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副院長
朱志泉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王雲鶴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副院長
李昌海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張志軍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副院長
韋波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許嘉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主任
郭全茂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楊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主任
許存和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高峰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主任
佟寶剛哈爾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杜曉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評價中心主任
徐立新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劉沛國家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主任
孫亞非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洪曉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信息中心黨委書記
唐富春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江德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高級研修學院院長
朱依諄復旦大學藥學院院長
周福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主任
邵蓉中國藥科大學國際醫藥商學院院長
方賢業中國醫藥報社社長
張曉坤廈門大學藥學院院長
吳少禎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社長
王鳳山山東大學藥學院院長
趙亞軍中國食品藥品國際交流中心主任
畢開順瀋陽藥科大學校長
林建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所長
武志昂瀋陽藥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田滏明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副秘書長
吳寧一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與產業發展研究會會長
霍鳳蘭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簡稱為中國藥監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for Drug Regulation,英文縮寫為CSDR。
第二條本會是由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者、研究人員和致力於研究藥品監督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聯繫從事和關心藥品監督管理事業的單位及個人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我國藥品監督管理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監管、服務公眾、服務行業和服務會員的原則,有效組織、協調社會相關資源,團結從事和關心藥品監督管理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開展藥品監督管理的相關理論和實際問題研究,促進我國藥品監督管理科學和藥品監督管理事業的創新發展,為不斷提升我國藥品監督管理水平、公眾用藥安全保障水平、醫藥產業發展水平,提供理論、政策和技術等支持,為公眾和人類健康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天壇西里2號(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藥品監督管理理論、政策和實踐的學術研究,承擔相關科研項目,推進藥品監督管理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機制創新、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為建立並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藥品監督管理髮展提供理論基礎和智力支持;
(二)協助或接受委託開展藥品監督管理相關領域的戰略、政策、法規、規劃等的調研論證、研討交流和宣傳貫徹等活動,發揮政府決策的參謀諮詢作用;
(三)通過組織學術年會、報告會、研討會和編輯出版刊物等形式,搭建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交流平台。普及和推廣藥品監督管理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促進學術繁榮和資源共享,提高我國藥品監督管理的理論和業務水平;
(四)接受相關單位、會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委託,承擔藥品監督管理相關領域的專題調研、項目論證、人才培養等諮詢服務工作;
(五)通過建立和拓寬與境外相關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高等院校的交流渠道,促進和推動我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充分利用報刊、展覽、影視、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組織編輯面向廣大消費者的通俗讀物和音像出版物,把藥品監督管理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宣傳普及成果,提高公眾對藥品監督管理的認知度和認同度;
(七)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評選和表彰藥品監督管理傑出研究者和優秀研究成果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履行會員義務;
(三)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熱心於藥品監督管理研究並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人士,或從事藥品相關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實踐經驗和學術研究能力並有志於藥品監督管理相關研究的人士,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熱心於藥品監督管理研究人員,願意參與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三)由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和會員聲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向本會提供研究信息和研究成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3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置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7月1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