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系統政研會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領導下,指導、推動、協調並服務於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的民眾性團體。它的根本任務是,緊緊圍繞藥品監督管理的中心工作,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探索,總結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的經驗、途徑和方法,為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行動快捷的高素質的藥品監督管理隊伍服務。
章程
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立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政研會)。
第二條 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政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也是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團體會員;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領導下,指導、推動、協調並服務於全國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的民眾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緊緊圍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提出的中心工作和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改革與發展,開展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研究、探索,總結先進經驗,組織相應的活動,為促進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三個文明”建設,全面提高執法監督隊伍的素質服務。
第四條 堅持服務中心,面向基層的原則,研究範圍以系統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開展活動上下結合,針對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疑點、難點、熱點,進行重點研究,開拓創新,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障作用,推進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政研會秘書處。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宣傳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決定和要求,組織會員就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工作人員隊伍的職業道德與廉政建設等突出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
第七條 繼承和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研究探討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心工作服務、促進“以監督為中心,監、幫、促相結合”方針正確貫徹執行的特點和規律,探討總結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
第八條 交流、介紹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研究信息,總結先進經驗,推廣優秀研究成果,開展與有關組織的交流和聯繫活動,編印思想政治工作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推薦、評選和獎勵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評選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第十條 向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推薦、介紹本會的研究成果,積極為各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諮詢服務;反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黨員、幹部、民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組織,以及全國藥檢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凡承認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在條件成熟時,擬接收部分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本會組織的研究、考察、培訓等活動和有關會議的權利。
3、有取得研究資料的權利。-
4、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5、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定。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積極主動地開展調查研究工作,並組織和推動基層開展調研活動。
4、及時向本會報告工作情況,介紹工作經驗,推薦研究成果,反映基層信息。
5、按時交納會費。
對無故不履行會員義務兩年以上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問題。
3、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4、審議本會會費的收支情況。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召開會議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理事會。理事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充分考慮有利於開展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由理事組成的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安排和研究活動計畫。
3.討論會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4.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5.討論決定本會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議一般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下也可採取其他形式召開。理事會成員每屆應有所更新。
第十六條 為便於開展工作,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協商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秘書長由一名副會長兼任,並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協商選舉產生。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特約研究員若干人。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的來源主要為會費、撥款及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