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中國睡眠研究會隸屬於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經民政部正式批准於1994年成立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先後掛靠中國科學院和北京協和醫院,是目前我國睡眠專業領域最為權威的專業學術機構、
中國睡眠研究會在中國科協、衛生部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尤其是在歷屆理事會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始終堅持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政策,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統領工作全局,實現了階梯式跳躍發展,目前下設學術交流、組織、科學普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科技產業促進等五個工作委員會和睡眠呼吸障礙和睡眠障礙兩個專業委員會,並依法向主管部門正式申報成立睡眠生理和藥理、睡眠心理衛生、睡眠環境工程、中醫睡眠、睡眠環境工程和改善睡眠產品分會等二級分支機構,擁有全國性高級會員近兩千名,其中絕大部分是我國睡眠科技相關的臨床醫學、基礎、藥理、生物醫學工程、睡眠產業及其他相關領域中的中高級職稱專家學者。
中國睡眠研究會充分發揮專家優勢和網路優勢,以及學術權威性,向社會各界,尤其是廣大臨床醫師推廣先進的睡眠相關技術和產品,構建企業與政府、臨床的橋樑和紐帶,中國睡眠研究會將面向社會開展臨床研究和評價,以及睡眠科學相關的信息調研服務。
建設宗旨
中國睡眠研究會始終堅持“為學科建設發展服務、為公眾心身健康服務、為經濟和社會建設服務”的宗旨,不斷擴大和促進睡眠學科的融合和發展。在尊重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前提下,面向廣大臨床醫師和社會公眾推廣健康睡眠相關的新技術、新成果,充分發揮專家和網路優勢,提升公眾健康睡眠意識和水平,為廣大醫師、專家、企事業單位提供高品質的專業服務,以加強學科和產業的自主科技創新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並提升睡眠產業國際競爭力。
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中國睡眠研究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已先後與世界睡眠學會聯合會、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美國睡眠研究會、歐洲睡眠研究會、日本睡眠研究會、韓國睡眠研究會等國際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是亞洲睡眠研究會的理事單位,並已實現了亞洲睡眠研究會理事單位會員互認機制。
睡眠科學近年來已成為生命科學領域逐漸興起的新熱點,它不僅關係民眾心身健康,而且關係到軍事安全、交通安全、航空航天安全、工業安全等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的方方面面,烏克蘭車諾比核電站泄漏、美國挑戰者號太空梭失事、伊拉克戰爭中美軍“提神丸”提升戰鬥力等事件的調查結果,均證明與睡眠密切相關。相信睡眠學科會伴隨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而得到進一步加強,尤其是2002年以來我會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開展的“世界睡眠日”系列宣傳活動,獲得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已成為經典的全國科普日之一,此舉得到了天年集團、中國喜臨門集團、美國席夢思集團等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大力支持。
我國睡眠科學雖然起步晚,基礎差,但我國睡眠領域的相關科研成果已處於世界領先行列或國際先進水平,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關注。保證未成年人充足的睡眠時間已經正式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睡眠也已成為中國軍校招生的一項重要指標,中國睡眠研究會將把握歷史機遇,不斷進取,不斷吸收各界社會精英來共同發展中國的睡眠科學事業!
工作範圍
1.睡眠相關產品和技術,科研成果的專家論證工作,受企業委託組織科技成果論證、專題研討、評價、鑑定和推廣套用;
2. 睡眠相關產品和技術,科研成果的臨床試驗設計和臨床再評價工作,對產品進行人群使用的科學研究與評價;
3. 協助企業進行睡眠相關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註冊申報、變更及轉讓工作,組織專家對產品配方及實驗內容進行預審核;
4. 睡眠產品的委託研發工作,組織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向委託研究開發;
5. 為傳統中醫藥、保健食品、保健品、生物醫學工程(含醫療器械)、基因工程提供信息支持和技術服務,並提供高端研究開發平台;
6. 睡眠行業的市場諮詢及調查研究工作,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睡眠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並參與質量管理工作;協助企業進行市場策劃、市場推廣和擴展套用範圍研究,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7. 睡眠相關產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代理申報工作;
8.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睡眠行業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監督;經政府部門授權委託,參與制定、修訂睡眠健康產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與修改工作,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承擔政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組織機構
中國睡眠研究會下屬有辦公室、學術部、科學普及部、期刊編輯部、臨床研究部、產業促進中心等職能部門,今後還將進一步擴大與分化。
理事成員
中國睡眠研究會第五屆理事會成員
理事長:韓芳
副理事長:王玉平葉京英張希龍汪衛東陳貴海徐建賈福軍黃志力
秘書長:晉小虎
第四屆常務理事會成員(以姓氏筆畫排序)
王玉平葉京英劉建紅張熙張希龍汪衛東陳彥方陳貴海周盛年羅遠明胡志安趙忠新唐向東徐建晉小虎殷善開賈福軍高雪梅黃志力韓芳
第四屆理事會成員(以姓氏筆畫排序)
馬利軍、王實、王林、王玉平、王烈成、王銘維、王蓓、鄧麗影、葉京英、劉建紅、劉春風、劉艷驕、呂雲輝、何金彩、張潔、張熙、張希龍、張斌、張錦、李慶雲、李延忠、李廷利、楊志敏、楊甫德、汪衛東、沈揚、陸甘、陳雲飛、陳寶元、陳彥方、陳貴海、周盛年、林其昌、歐瓊、羅遠明、洪宗元、胡克、胡志安、胡珍玉、趙華、趙忠新、鍾旭、唐向東、徐建、徐江濤、晉小虎、殷善開、賈福軍、郭兮恆、高雪梅、宿長軍、章茜、符永健、黃志力、蔣磊、韓芳、詹淑琴、滕晶、潘集陽、魏鏡
睡眠研究會倡導人,王雨若,男,教授,1987年倡議成立中國睡眠研究會。
歷屆理事長
第一任理事長
劉世熠,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學院
1950南京大學畢業,1950-1954南京大學心理系,1954-1958蘇聯科學院,1958-1972中國科學院心理所,1972-2000中國科學院上海生理所,2001-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院。1983-1996期間曾在西德科學院(MPI),瑞典皇家科學院(KAROLINSKA),以色列Jerusalem大學,瑞士Zurich大學,日本北海道Asahikawa醫科大學和加拿大Ottawa總醫院任訪問或客座教授共近5年。
歷年來均圍繞生命科學和神經生物開展研究,主要成果:(1)國際較早進行3-110歲人腦l(Lambda)等各電波的探討。(2)在靈長類原宗(Primitivestock)TBC的腦內發現罕見的“核膜內凹”(membraneinvagination)細胞。(3)國際上首次發現能誘發四足動物“踏步“(stepping)或“飛奔“(galloping)和鳥類“拍飛行”(flappingflight)模型的“踏步誘發物質“(SIS)。(4)進行了多種合成或動植物提取的促眠物質的研究。(5)發現一個”病源性“(etiologic)緩解腦萎縮性證強的促醒新分子。
1957-2001年間共發表國際專著1冊,文獻212篇(其中論145篇),其中外文發表91篇,約占41%。歷年來在SCI有關雜誌發表論文共15篇。
第二任理事長
黃席珍,女,教授,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北京協和醫科大學北京協和醫院睡眠呼吸中心。
主要從事睡眠呼吸疾病研究,是國內較早從事睡眠呼吸疾病研究的專家,曾經在美國史丹福大學進修學習,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了很多篇學術論文,也為睡眠科學的普及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任中國睡眠研究會理事長期間對擴大中國睡眠研究會的學術影響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三任理事長
張景行,女,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導師1959年7月—至今執教於安徽醫科大學生理教研室。
現任安徽醫科大學生理教研室教授,睡眠研究室主任。中國睡眠研究會理事長,合肥市科學技術學會理事。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從事神經生理研究,刺激外周神經傳入纖維與中樞誘發放電的關係。
1984-1985、1989-1993曾先後赴法國里昂從師於世界著名的睡眠學專家M..Jouvet教授,進行睡眠機制的基礎理論研究及臨床睡眠障礙研究。
20世紀80年代末從事睡眠基礎研究。
下丘腦弓狀核與快眼動相睡眠的回躍研究、嬰兒紡錘波發生、發展的研究、深慢波睡眠的腦機制及腦內神經肽對深慢波睡眠作用的研究、基底外側杏仁核的NO對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響、中縫背核的5-HT對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響、海馬中Ach、NA對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響、下丘腦腹外側視前區P物質對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響以及中草藥與失眠的臨床研究和高壓電位儀治療失眠的臨床研究等。
自1984年至2004年共發表論文80餘篇。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中文名稱:中國睡眠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ese Sleep Research Society,縮寫CSRS。
第二條 中國睡眠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睡眠科學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具有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睡眠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睡眠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睡眠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睡眠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睡眠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睡眠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睡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睡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和健康素質服務,為睡眠學科建設和發展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在遵守國家一切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前提下,始終堅持團結廣大睡眠科技工作者,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地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46號,郵編10071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睡眠科學領域相關學科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舉辦各種全國性睡眠領域的學術活動,包括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各種專題討論會和講學活動。
(二) 編輯出版睡眠科學領域的刊物、書籍、音像製品及軟體和光碟。
(三) 開展公眾及會員對睡眠科學領域科學知識的普及、繼續教育和推廣睡眠領域的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
(四) 開展和促進國際睡眠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睡眠相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國際睡眠科學相關學術組織接軌。
(五) 積極參與國家睡眠領域的科技政策制定和課題研究等工作,對涉及國家經濟建設和民生的重大問題發揮諮詢作用。
(六) 開展推廣睡眠領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藥物套用的交流和展示。
(七) 開展科學論證、技術評價、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八) 積極開展睡眠領域相關行業的專業活動。
(九) 積極發展與睡眠領域相關行業會員,加強組織建設。
(十) 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會員、終生會員與名譽會員)及單位會員(包括團體類單位會員和企業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分別具有下列條件:
(一) 學生會員:在高等學校及科研院所學習的睡眠科學及相關專業的研究生。
(二) 會員:在研究、教育和生產企業部門從事睡眠科學(包括睡眠和與睡眠相關的其他學科)工作的人員。
(三) 終身會員:會員連續交納會費滿30年或一次交納會費達到或超過同一數額者可註冊為終身會員。
(四) 名譽會員:學術上有傑出成就,支持我會工作或對我國睡眠科學做出貢獻的我國睡眠科學家,或具備上述條件並對我國友好的外籍睡眠科學工作者,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五) 團體類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等事業單位,以及有關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為團體類單位會員。
(六) 企業類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相關產品的生產及行銷單位,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為企業類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兩名會員或單位介紹。
(三)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四)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學會學術會議及學術活動的優先權。
4、享受本會服務及取得有關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學生會員無被選舉權。
(二) 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可請求學會協助進行技術諮詢,舉辦培訓班或其他業務活動。
3、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學術刊物和信息服務。
4、優先取得本學會的技術諮詢評估、套用推廣等服務。
5、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單位會員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積極協助和支持本會組織的技術培訓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具體如下:
1、個人會員:每人每年交25元,一次交齊一屆4年的會費共100元,中途入會者按實際入會年限計算。
2、研究會領導成員會費交納:理事長及秘書長100元/年,副理事長50元/年。
3、單位會員:每個團體類單位會員每年交會費3000元;每個企業類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屆不交納會費者通知本人,兩屆不交納會費暫停會籍。上述二種情況會員的會員證於網上公布作廢。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 通過提案。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代表名額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單由應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並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機構的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負責籌措學會活動經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三、五至十條款的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工作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日常工作,涉及學會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報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學會工作、認真負責,對研究會具有奉獻精神。
(二) 在本專業領域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國內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響力,並具有團結和協調的工作能力,在會員中有一定的凝聚力。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為任期屆滿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設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為任期屆滿不超過65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確有必要繼任,由理事會討論,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繼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 對於學會經費收支及對外使用本會印章時,須由理事長與秘書長共同審定、簽字。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條件成熟時擇機設立監事或監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事業發展和人員開支。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有關業務部門的補助。
(三) 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四) 捐贈;團體、企業和個人等各種社會資助與捐贈。
(五) 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每年聘請政府認定的審計事務所對學會財務情況實行年審。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並報請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主、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修訂經2007年12月本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