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其宗旨為: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開展英漢語言對比、文化對比和英漢互譯三大領域的理論與套用研究,推動教育改革,提高學術水平,促進中外交流和人類文明。本會遵守憲法、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照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條件的規定與要求開展會務活動。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管理。本會掛靠單位是中南大學。
歷史沿革
研究會成立之前用“英漢比譯學會”的名義於1990年7月在井岡山和1991年8月在蕪湖召開過兩次學術研討會,為學會的籌備階段。
1991年6月26日著名語言學家呂叔湘先生覆信同意做名譽會長並為學會命名“中國英漢語比較研究會”。
1993年9月14日國家教委教辦[1993]413號文批覆同意成立“中國英漢語比較研究會”。1994年4月1日民政部頒發社團登記證社證字第1601號文準予學會註冊登記。
1994年12月3日在中南工業大學召開了成立大會暨首屆全國學術研討會。趙世開到會作《語言學現狀和發展》的報告。大會通過了學會章程,選舉了劉重德為會長,蕭立明(常務)、李亞舒、林汝昌、楚至大、虞建華、郭著章、劉文彬為副會長,樊愷明為秘書長的第一屆領導班子。常理會根據會員的學術領域決定籌建英漢語言對比研究、英漢翻譯研究、英漢文化比較研究三個專業委員會。
1996年5月13~19日在青島海洋大學舉辦了全國第2次學術研討會。趙世開、胡壯麟到會作學術報告。劉重德會長在開幕詞和閉幕詞中深入系統地講了理論研究、學科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學風建設問題,為學會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大會增選了部分理事,批准組建了前兩個專業委員會。
1998年10月24~27日在南昌大學召開了第2屆會員大會暨第3次全國學術研討會。賀祥麟、趙世開、林煌天、張後塵到會作學術報告。劉重德會長在開幕詞中除重申了學風問題外,還提出了如何迎接知識經濟新時代的問題。在劉會長主持下嚴格按會章規定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換屆選舉,楊自儉當選會長,蕭立明(常務)、郭著章、李亞舒、劉文彬、呂俊、虞建華、王菊泉當選副會長,劉天鶴當選秘書長。大會批准組建了英漢文化比較委員會。
2007年7月25~28日在廈門大學召開了第4次全國學術研討會。塗紀亮到會講西方語言哲學,王宗炎為大會寫了專文《語言對比小議》。楊自儉會長在開幕詞中重點講了“兩張皮”、學術創新和劉會長培育的學風會風問題。
2002年8月8~11日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舉行了第3屆會員大會暨第5次國際學術研討會,與會代表來自全國各地和英、美、加、法、德、意、希、新與香港等國家與地區。到會作專題演講的有Mona Baker、孔慧怡、徐通鏘、屈承熹、劉宓慶、邵敬敏。開幕詞強調了老實做人、認真做事、嚴謹做學問,總結了學會建設和治學的規範。大會在楊自儉會長主持下按依據會章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換屆選舉辦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了第3屆領導班子,會長楊自儉,副會長蕭立明(常務)、呂俊、虞建華、潘文國、錢冠連、連淑能、羅選民(兼秘書長)。常理會還提議組建5個學科組(對比語言學、對比文化學、翻譯學、英漢語篇學和漢語典籍英譯)取代3個專業委員會,負責這5個領域的議題商定、稿件審閱和聯絡會內、外學者等方面的工作。
2004年10月22~26日在重慶四川外語學院舉辦了第6次全國學術研討會。Edwin Gentzler、沈家煊、張志毅在會上作了專題報告。開幕詞重點總結了劉重德培育的蘊涵道德、科學和民主精神的“學會文化”,並強調了進一步加強為人為學的建設問題。這10年間還於1997年7月在桂林開過一次徵稿會,1999年6月在湘潭大學開過一次英漢文化對比研討會。所有大會與會人數都在80~300之間,提交論文數每次都超過與會人數,成了學會的一個特點。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由呂叔湘先生提議,經1992年籌委會一致通過,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英漢語比較研究會。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Comparative Studies of English and Chinese; (縮寫為CACSE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高等學校和研究所從事英語教學和對外漢語教學以及從事英漢對比研究、英漢翻譯理論與實踐和英漢文化對比研究的、具有講師及相應職稱以上的工作人員和科研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科學學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以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以鄧小平理論為旗幟,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開展英漢對比研究,英漢互譯理論研究,英漢文化對比研究,深化英語教學改革和對外漢語教學改革,提高英漢互譯水平,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西交流。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精神,開展會務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知道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為本會掛靠單位:湖南長沙:中南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 組織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全國學術研究;
(二) 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業務諮詢;
(三) 組織與本會宗旨有關的講習班或培訓班;
(四) 與國家出版社聯繫出版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學術著作;
(五) 領導本會分支機構的學術活動;
(六) 及時報導會內學術動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三個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 具有講師和碩士研究生以上的職稱或學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申請書上必須有所在單位的審查意見;
(三) 申請書上必須有一名理事的推薦意見;
(四) 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由常務委員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在不違背本會宗旨的前提下享有學術民主和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堅持“以文會友”,憑合格論文參加學術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中止事宜;
(五) 決定下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地點;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
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會由常務理
事會領導,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指導其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
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
行使第以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
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
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 對本會盡職盡責,善於團結會員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
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常務副會長,
在會長授權下,行使本會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情況;
(三) 代表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代表本會處理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
(五) 負責本會年度總結,經會長簽署,報業務主觀單位審查;
(六) 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掛靠單位資助;
(四) 政府資助;
(五)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 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動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8年10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