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糖業協會(英文名:China Sugar Association,簡稱CSA);成立於1992年10月8日,業務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指導,會址設在北京。她是中國糖業橫向聯繫面最廣泛的組織,會員單位包括了工、農、貿、科學研究、教育、設計安裝、設備製造等與糖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其中,包括458家糖廠,25家製糖科研機構,9家設計院,15所設有製糖專業的大專院校,19家糖機製造廠。
成立的背景
1991年中國國務院決定改革食糖生產流通體制,改變食糖由國有商業統購包銷為工業自銷,實行多渠道、少環節的經營食糖批發業務,食糖季節性生產、常年銷售,保障市場供給的任務由商業轉給了工業;
商業在不承擔食糖季產年銷任務以後,為加速資金周轉,在不到兩年期間內壓縮多年進口結餘糖和正常周轉庫存糖200多萬噸,加上當年生產期所產的791萬噸糖,使投放高層食糖總量達到了1000萬噸,大大超過了當時社會年需求量720萬噸左右的水平,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市場食糖嚴重供大於求,賣糖難,糖價暴跌,由此造成1992跨1993年製糖期全國製糖工業企業虧損耗26.4億元,並由此導致往後三個製糖期糖料與食糖生產連續大滑坡。
而當時國家對食糖市場供求平衡有效調節機制尚未形成,加上製糖行業本身體制性、結構性的矛盾比較突出。製糖行業內部自律機制尚未形成,進入市場經濟以後,在行業內部,企業間尚存在著以我為主,各自為戰、散亂經營、無序競爭等問題。因此亟需一個組織來規範協調製糖行業,1992年10月,中國糖業協會便順勢成立了。
協會性質
由全國糖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
是聯繫政府和企業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宗旨:團結全體會員,為企業服務,貫徹國家發展糖業的方針、政策、法令,反映企業的願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振興中國糖業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和任務,研究糖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方針政策和經濟立法、標準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組織全行業經濟技術協作及交流活動,開展行業廠際競賽,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技術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組織行業產品質量評議;指導行業開發、推廣新技術、新產品。
四、推動企業之間和行業內外多種開式的聯合;搞好產、銷和價格協調;促進食糖和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
五、協調企業的經濟活動,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加強行業自律。
六、發展與國外同行業間的聯繫,開展國際糖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組織企業參與國際食糖市場調劑。
七、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整理工作,建立行業資料庫,編輯出版行業有關資料。
八、開展諮詢服務,組織專家為會員企來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出版協會會刊。
九、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組織省、區間,企業間的各種技術支援活動,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
十、籌措建立企業發展基金,以扶持糖業生產和科技的發展。
十一、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及其它社會、經濟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會員
中國糖業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有關的事業單位、與本行業相關的社會、經濟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凡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和退出領導崗位並熟悉本行業業務的老同志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權參與本協會管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對協會決議的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優先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向本協會申請對企業生產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求組織診斷和幫助的權利;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七、 享受協會規定的優惠待遇;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整體利益,遵守 行規、行約;
三、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資料;
四、按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備註
一、申請入會或退會均按本協會規定辦理手續。
二、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協會的工作。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正式會員組成,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或半數以上的會員認為有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團體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為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合法代表,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會的,可委託本單位其它主要領導人出席。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和審查協會和各業務部、專業委員會(或協作組、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五、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六、審查通過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七、討論決定協會終止及有關事項。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全體出席會員表決,並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數贊同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擴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理事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並獲得三分這二以上票數贊同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制定協會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
四、吸收新會員和處理會員退會工作;
五、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負責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或協作組、、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協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調、處理理事會的有關重大問題。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如常務理事擴大會等)召開。
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這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臨時召開。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員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協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
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經費使用範圍
一、為實現本協會宗旨和任務開展的活動開支,包括: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會刊、信息資料費、廣告宣傳費及其它。
二、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的開支。
三、本協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四、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諮詢、講課的付酬。
五、與協會有關的其它正當開支。
協會的會計年度財務預算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實施。會計年度決算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